大同市拆迁通告(精选15篇)

范本咖 人气:2.59W

大同市拆迁通告 篇1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城墙广场二期(楼房)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

大同市拆迁通告(精选15篇)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xx]43号)、《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同政发【20xx】88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同古城南城墙广场二期房屋征收的通告》及大同市政府城居指发文件精神,立足于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佳瑀小区西侧规划路,西至南关街道办事处东侧规划路,南至大同市实验幼儿园北侧规划路,北至北都街,上述范围的公建、楼房及其附属等。

二、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从20xx年12月28日起至20xx年1月28日止搬迁并办理征收手续的给予时间奖励。 上述征收范围方案公布时间:20xx年11月28日至20xx年12月27日。征收时间按属地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下发的通知书为准。

三、征收原则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产权的认定按同政发[20xx]43号文件第八条执行。 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公房)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市政府组织监察、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税务、审计、评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选择产权调换的,依照排号顺序依次进行安置。

征收楼房区域内的平房、土楼房,按《古城内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四、征收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该区域涉征住宅楼房房屋补偿价格为:20xx年以后(含20xx年)建造的4000元/平方米;1990年至1999年建造的3900元/平方米;1989年以前建造的3800元/平方米(包含市场评估平均平方米单价和每平方米货币补偿奖励)。

建造年代以市建委竣工备案时间或者以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竣工时间为准。

商业部分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执行。

(二)住宅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房屋认定为私有房屋,原则上实行“征一补一,以旧换新”,不结算差价。 被征收的房屋认定属国有产、同屋异产、单位产等房屋的公产部分,原则上均按800元/平方米的价格回购原房屋,回购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补偿按私有房屋补偿。

1.选择市保障办提供的回购安置房源的,按同政发[20xx]43号文件执行,以市房管局提供安置地点及安置价格为准。

回购房安置区为:

A类:御锦源

B类:同煤新苑、富力城、绿地世纪城、睿和锦城

C类:东方名城好旺角、东信国际、北都丽园

D类:天锐益城、五州帝景、观澜华府

各安置区分类结算价格:

A类: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不足45平方米的补贴到45平方米价1500元/平方米;保障到60平方米价25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3200元/平方米。再增加面积部分按每个区域购买的

市场价执行。

B类: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不足45平方米的补贴到45平方米价1100元/平方米;保障到60平方米价18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2800元/平方米。再增加面积部分按每个区域购买的市场价执行。

C类: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不足45平方米的补贴到45平方米价900元/平方米;保障到60平方米价15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2600元/平方米。再增加面积部分按每个区域购买的市场价执行。

D类: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不足45平方米的补贴到45平方米价600元/平方米;保障到60平方米价12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1800元/平方米。再增加面积部分按每个区域购买的市场价执行。

上述各类区域安置房的物业管理费按所在小区现行标准执行。

2.选择政府建设安置区的,按同政发[20xx]43号文件执行。

政府建设安置区为:

枫林逸景、福盛园、锦华家园、文博苑

(1)征收不足45平方米的房屋,45平方米以内补贴价保障住房;60平方米以内成本价以小换大;超出6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2)征收45平方米以上不足60平方米的房屋,给予成本价加政府限价不超20平方米的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3)征收60平方米及6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给予20平方米政府限价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政府市场价结算。

福盛园: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不足45平方米的补贴到45平方米价900元/平方米;保障到60平方米价12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1800/平方米;市场价按2600/平方米结算。

锦华家园: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不足45平方米的补贴到45平方米价1100元/平方米;保障到60平方米价21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2800/平方米;市场价按3600/平方米结算。

文博苑:被征收房屋原面积“征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不足45平方米的补贴到45平方米价900元/平方米;保障到60平方米价1200元/平方米;政府限价2600/平方米;市场价按3400/平方米结算。

枫林逸景结算价格参照文博苑价格执行。

(三)营业性商铺补偿方式20xx年大同市拆迁公告

原则上按“征一补一,以旧换新”进行补偿;选择御东政府指定商铺安置的在原面积基础上奖励原面积的20%(以市保障办提供房源为准);选择同泉路安置区商铺安置的在原面积基础上奖励原面积的10%(以市保障办提供房源为准)。

(四)车库和车位按货币化补偿(以评估机构提供价格为准)为主,也可在政府安置区内调换。

(五)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按市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执行20xx年以前补偿价格。

五、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用

被征收房屋不足30平方米按300元结算费用,被征收房屋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10元进行结算费用。选择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搬迁费用按两次支付。选择现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和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用

被征收房屋属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楼,被征收房屋面积在60㎡以下的,按600元/月补偿;超出60㎡面积按每平米每月10元进行补偿,选择现房安置的被征收户和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户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用结算期限从搬迁验收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之日。

六、搬迁奖励

1.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给予时间奖励,选择政府回购商品房的住户,御河以西安置的给予3000元奖励,御河以东安置的给予6000元奖励,选择政府建设安置区的给予3000元奖励。

2.按规定时间搬迁的被征收楼房住户选择货币补偿给予提前搬迁奖励(不再享受时间奖励)。自补偿公告发布征收之日起第一个月内主动搬迁并验收房屋的,每平方米给予500元提前搬迁奖励;自补偿公告发布征收之日起第二个月内主动搬迁并验收房屋的,每平方米给予200元提前搬迁奖励;自补偿公告发布征收之日起两个月以后搬迁并验收房屋的,不享受提前搬迁奖励。

七、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盖房屋申请保障住房的原自盖房屋不予补偿。 困难户确无能力进行产权调换的,可同屋异产或者保障性住房安置。

八、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

九、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产权权利人到征收现场办公室登记;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十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在征收工

xx年xx月xx日

大同市拆迁通告 篇2

20xx-20xx年大同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

第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包括市政府决定将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上单位、集体、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二条市政府确定的区级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促进城市发展和建设,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四条区级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及时公告。公告须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六条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公房、经租房)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补偿。

单位产、宗教产等无正式房证面积的以财政评审中心实际测量为准。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市政府组织监察、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税务、审计、评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第九条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结合成新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或随机抽取。

4、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评估结果公布后不再进行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市政府制定的产权调换优惠办法,在规定的安置区依照搬迁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第十条产权调换的优惠办法

1、被征收房屋认定为私有房屋

原则上实行“征一还一、以旧换新”,不结算差价。

(1)征收不足45㎡的房屋,45㎡以内补贴价保障住房;60㎡以内成本价以小换大;超出60㎡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2)征收45㎡以上不足60㎡的房屋,给予成本价加政府限价不超20㎡的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3)征收60㎡及60㎡以上的房屋给予20㎡政府限价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2、被征收的房屋认定属国有产、同屋异产房屋的公产部分、未返还经租产、单位产、宗教产等的,原则上均按800元/㎡的价格回购原房屋、回购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补偿按私有房屋补偿。

3、对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期间国家经租产房屋

(1)符合政策返还产权的房屋,按私有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人没有居住的,搬迁补偿及临时安置补偿不予补偿。

(2)对持有原《大同市公产房屋租赁证》(符合政策已返还产权)的承租人,经大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认定确无其他住房,且符合安置条件的,原则上按国有产房征收给予补偿。

4、被征收人的房屋属国有土地上自建的房屋并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则上对国有土地上登记的房屋面积按市财政评审中心及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给予货币补偿。确无住房的0-45㎡按补贴价结算,45-60㎡按成本价结算给予安置补偿,超出60㎡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5、被征收的房屋属营业性商铺

(1)对手续齐全的营业性商铺,原则上按“征一还一,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补偿;

(2)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执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动产发票且有规划手续,土地属划拨的营业性商铺,被征收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原则上按“征一还一,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补偿;需置换住宅的,按市房管局提供的置换系数进行置换。

6、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按市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执行20xx年以前补偿价格。

第十一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如下:

1、对公产房(含单位产、宗教产)如果无能力回购,又符合廉租房屋保障标准的,经公示后可安排一套廉租房,原房屋收回。

2、对于自建自住,房、户对应,调查确无其他住房的被征收户,对经济状况相对较好的按政府限价购一套60㎡左右的经济适应住房;对特困户、低保户,按800元/㎡回购45㎡廉租房,产权为私产;对无能力回购的特困户、低保户,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可申请配租廉租房。

3、对于私产房被征收户,如果为低保户、特困户,无力缴纳安置房差价的,按同屋异产安置。

4、对公产房一证多户按有效手续安置后可优先租赁公租房,经济状况相对较好的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无能力且符合廉租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保障住房。

5、被征收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认定条件、价格标准及安置标准。

认定条件:(1)属城市居民、中低收入家庭的。(2)要求必须是被征收人的直系亲属。(3)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及相应房改的。(4)申请人必须和被征收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两代或两代以上的。

价格标准:按市政府出台的各安置区分类价格中的政府限价执行。每户按政府限价安置至60㎡;安置房超过60㎡部分按政府确定的市场价结算。

第十二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建房屋申请保障住房的原自建房屋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非住宅房屋补偿

对手续不齐全的营业性商铺或其他手续不齐全的房屋按原始购买金额加利息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对于逾期临建及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各安置区分类价格

迎宾街东南角(晨光花园南侧)安置区、平城街东南角(农牧机械厂)安置区、平城街西南角安置区、御河西岸(迎宾桥北侧)安置区、御河西岸(迎宾桥南则)安置区、御河西路北段(北岳中学东)安置区、滨河路西侧(五爱预制厂)安置区、商业学校安置区、高寒所安置区、魏都大道东侧(橡胶厂)安置区、魏都大道西侧(利群制药厂)安置区、黄花街东侧安置区:补贴价按1100元/㎡结算,成本价按2100元/㎡结算,政府限价按2800元/㎡结算,市场价按3600元/㎡结算。

南环路南侧安置区、云波里东侧安置区、云波里南侧安置区、西环路西侧安置区、南环路西延南侧(新三中南)安置区、城北(东风里、酱菜厂)安置区、同泉路安置区:补贴价按900元/㎡结算,成本优惠价按1200元/㎡结算,政府限价按2600元/㎡结算,市场价按3400元/㎡结算。

开源西街安置区:补贴价按900元/㎡结算。成本优惠价按1200元/㎡结算,政府限价按1800元/㎡结算,市场价按2600元/㎡结算。

北辰西苑安置区、北辰花园安置区本区域内被征收人就地安置的,补贴价按900元/㎡结算;古城保护及旧城改造范围内被征收人选择在该区域安置的补贴价按600元/㎡结算。成本优惠价按1200元/㎡结算,政府限价按1800元/㎡结算,市场价按2600元/㎡结算。

以上是20xx年各安置区的分类价格,以后每年各安置区的分类价格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搬迁补偿

被征收的房屋不足30㎡按300元补偿,被征收的房屋超过30㎡的按每平米10元进行补偿,补偿按两次支付。先安置后搬迁的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家费。

第十七条临时安置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被征收房屋属平房及土楼房面积在30㎡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偿按300元/月;30㎡以上的按每平米每月10元进行补偿。

2、被征收房屋属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楼,面积在60㎡以下的,按600元/月补偿;超出60㎡面积按每平米每月10元进行补偿。

3、被征收房屋属商业铺面房的,面积在30㎡以下的按800元补偿;面积在30㎡以上的按20-30元/㎡/月补偿。

4、地下商铺按15-20/㎡/月补偿。

5、二、三层商铺按15-25元/㎡/月补偿。

临时安置补偿期限从搬迁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时。

第十八条搬迁时间奖励

在市政府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每户给予3000元搬迁时间奖励。

第十九条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订立征收协议并搬迁的,10个工作日内原则上可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家费、时间奖励。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

第二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

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提及到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政发【20xx】81号公布的《大同市城市住宅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的房屋拆迁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xx年xx月xx日

大同市拆迁通告 篇3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建设及道路交通网,市政府决定20xx年新建恒源路南延二期等四条道路项目。为了加快项目建设步伐,现将上述项目用地征收(拆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征收范围:

1.恒源路南延二期,开源街至开源街南二路,全长0.85千米,红线40米;

2.友谊街西侧路,昌宁街至源茂街,全长0.26千米,红线20米;

3.北苑路联络线东延道路建设工程,御河西路至滨河路,全长0.36千米,红线24米;

4.同泉里前街西延,云冈路至宏洋美第规划二路,全长0.23千米,红线15米。

二、征收(拆迁)人: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补偿(拆迁)工作。通信、电力、燃气、热力、自来水管线等设施由产权单位迁移。

三、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征收(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建筑物不予补偿,其他有证建筑按照相关的补偿标准给予合理补偿。

四、上述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无偿收回。

五、上述范围内集体土地以及地面建筑物按政府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范围内严禁各单位、个人的一切新、扩、改建行为,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负。

七、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携有效证件于20xx年2月25日前到所在南郊区政府现场征收办公室进行登记、核实、确认并由所属单位、个人于20xx年3月25日前搬迁、拆除。

八、各有关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土地征收(拆迁)工作,确保土地征收(拆迁)工作顺利实。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xx年2月25日

大同市拆迁通告 篇4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对位于北都街南侧地块;开源街北侧亚宝药业地块实施依法征收,为了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按期对上述地块进行开发建设,现将上述地块项目用地征收(拆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项目征收(拆迁)范围:

1.北都街南侧地块四至范围为:东邻红旗北街;南邻规划居住用地及现状建筑;西邻魏都大道;北邻北都街。

2.开源街北侧亚宝药业地块四至范围为:东邻空地;南邻开源街;西邻规划路;北邻空地。

二、征收(拆迁)人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城区人民政府、南郊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补偿(拆迁)工作。通信、电力、燃气、热力、自来水管线等设施由产权单位迁移。

三、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征收(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建筑物不予补偿,其他有证建筑按照相关的补偿标准给予合理补偿。

四、上述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无偿收回。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范围内严禁各单位、个人的一切新、扩、改建行为,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负。

六、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携有效证件于20xx年2月26日前到所在城区政府和南郊区政府现场拆迁办公室进行登记、核实、确认,并由所属单位、个人于20xx年3月31日前搬迁、拆除。

七、各有关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土地征收(拆迁)工作,确保土地征收(拆迁)工作顺利实施。

特此通告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xx年2月15日

大同市拆迁通告 篇5

为加快推进东郊安置区建设,确保东郊片被拆迁安置群众按时回建房屋,根据《东兴市农村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发〔20xx〕15号)及被拆迁户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东郊安置区D1、D2、D3、D4、D5、D6、D7、D8、D9(集体留用地)、D10地块涉及的被拆迁户,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房屋拆迁的,除享受我市现行拆迁安置政策外,再增加政策性优惠,并通告如下:

1、东郊安置区D1~D10地块涉及的被拆迁户包括:东郊社区把堂、石一、石二和花溪社区李屋、黎屋组全体被拆迁户,东郊社区张屋、竹闸、虾公岭、东邓、西邓、前线、上叶组部分被拆迁户(具体以东兴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核定的名单为准)。

2、涉及被拆迁户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按东兴市征地拆迁办公室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主动完成房屋拆迁的,可享受以下政策优惠:

(一)可按《跨合区重点项目被拆迁户临时过渡租赁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租住由政府提供价格优惠的房屋。被拆迁户仅需按2元/㎡.月的标准缴纳房屋租金及其它配套费用,租金差额由政府拨款解决。

(二)可与东兴市征地部门签订拆迁安置补充协议,明确在完成房屋拆迁后,若政府在20xx年12月31日前不能完成被拆迁户所选择安置回建地“三通一平” 的(含给排水主线路、供电主线路、回建地门前道路贯通、场地平整,不含水电入户),从20xx年1月1日算起,在原有临时过渡政策的基础上,由政府按每间安置回建地1000元/月的标准向被拆迁户发放安置补助费,每季度发放一次,直至完成其安置回建地“三通一平”为止。本《通告》发布前已完成拆迁的,按照此款执行。 以上所述的“涉及被拆迁户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按东兴市征地拆迁办公室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主动完成房屋拆迁的”是指:东兴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将视各安置地块建设需要确定涉及被拆迁户的房屋拆迁时间(届时将会具体通知),但最迟不超过20xx年12月31日;如被拆迁户不能按东兴市征地拆迁办公室通知要求的时限主动完成房屋拆迁的,即使其在通知要求的时限之后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房屋拆迁,也不能享受政策优惠。20xx年12月31日后才完成拆迁的,一律不可享受以上政策优惠。

本《通告》解释权属东兴市征地拆迁办公室。

特此通告

大同市拆迁通告 篇6

拆迁公告

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区道路交通环境,提高我区招商引资竞争力,同时为改善区内居民和周边企业职工子女的入学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决定实施路东延段建设工程和X小学扩建工程。现依据《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一、拆迁范围1、路东延段建设规划范围内,南起Sx省道,北至云庄村北侧,东西拆迁红线60米。2、Sx省道以北、现X小学以南、X村西南北柏油路以东、小学东围墙南延伸段以西。凡确定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均应于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由被拆迁人自行安排拆除,并把现场清运干净。二、此次拆迁,具体由拆迁安臵办公室组织实施。三、拆迁期限及有关事项1、拆迁期限。自二○一二年五月九日起,至二○一二年五月二十日止。在上述期限内,被拆迁人须将所属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全部拆除清理完毕,验收合格后,领取验收单。2、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臵持有异议的,有拆迁安臵办公室复核或由拆迁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3、被拆迁人应服从城市规划、建设的大局,积极配合进行2 拆迁。凡是于x月x日前拒不拆迁或拆迁主管部门已作出裁决,拒不拆迁的,将依法责令限期拆迁;逾期仍不拆迁的,依照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X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凡无理取闹、干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有司法部门依法予以制裁。四、拆迁补偿及有关事项1、前期已对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进行了分类踏勘和测算,根据区位因素和原建筑面积的重臵价格,结合成新及市场价格因素,依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确定了对现有拆迁物的估价技术要素和技术参数,并据此对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了评估。所有拆迁物的补偿情况及安臵意见,自本公告发布后由拆迁工作人员通知被拆迁人。2、凡于20xx年5月20日前拆迁完毕并通过验收合格的,按其房屋补偿(附属物除外)的15%对被拆迁人给予奖励,逾期完不成的,不予奖励。凡超过规定拆迁期限3天的,按其房屋拆迁补偿费的5%给予处罚,依次累加;超过5天仍未实施拆迁或故意拖延的,均视为拒绝拆迁,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拆迁。3、在规定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并通过验收的暂付给被拆迁人12个月的赁房费(以实际过渡期为准)。标准为按原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逾期完不成拆迁的,不付给凭房费,并按有关规定扣除有关费用。

20xx年12月5日

大同市拆迁通告 篇7

根据《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1号令)第四十五条“廉购价、优惠价的确定,以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时的年度价格为准;廉购价不高于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优惠价不高于公寓建设的成本价。公寓式住宅市场价按照安置房交付时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确定。公寓式住宅廉购价、优惠价由市政府另行公布”的规定, 经市政府研究,对20xx年度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公寓安置的廉购价、优惠价通告如下:

北城区块(中心城区)农民公寓住宅廉购价:820元/平方米,农民公寓住宅优惠价:2400元/平方米;柴间价格按廉购价认购,车库(位)按市场价认购。

南城区块农民公寓住宅廉购价:630元/平方米,农民公寓安置优惠价:1680元/平方米;柴间价格按廉购价认购,车库(位)按市场价认购。

联城区块已经具备公寓安置条件,公寓安置的廉购价、优惠价及柴间、车库(位)认购标准参照南城区块标准执行。

特此通告。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xx年7月14日

大同市拆迁通告 篇8

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区道路交通环境,提高我区招商引资竞争力,同时为改善区内居民和周边企业职工子女的入学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决定实施路东延段建设工程和X小学扩建工程。现依据《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

一、拆迁范围1、路东延段建设规划范围内,南起Sx省道,北至云庄村北侧,东西拆迁红线60米。2、Sx省道以北、现X小学以南、X村西南北柏油路以东、小学东围墙南延伸段以西。凡确定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均应于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由被拆迁人自行安排拆除,并把现场清运干净。

二、此次拆迁,具体由拆迁安臵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拆迁期限及有关事项1、拆迁期限。自二○一二年五月九日起,至二○一二年五月二十日止。在上述期限内,被拆迁人须将所属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全部拆除清理完毕,验收合格后,领取验收单。2、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臵持有异议的,有拆迁安臵办公室复核或由拆迁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3、被拆迁人应服从城市规划、建设的大局,积极配合进行 2 拆迁。凡是于x月x日前拒不拆迁或拆迁主管部门已作出裁决,拒不拆迁的,将依法责令限期拆迁;逾期仍不拆迁的,依照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X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凡无理取闹、干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有司法部门依法予以制裁。四、拆迁补偿及有关事项1、前期已对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进行了分类踏勘和测算,根据区位因素和原建筑面积的重臵价格,结合成新及市场价格因素,依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确定了对现有拆迁物的估价技术要素和技术参数,并据此对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了评估。所有拆迁物的补偿情况及安臵意见,自本公告发布后由拆迁工作人员通知被拆迁人。2、凡于20xx年5月20日前拆迁完毕并通过验收合格的,按其房屋补偿(附属物除外)的15%对被拆迁人给予奖励,逾期完不成的,不予奖励。凡超过规定拆迁期限3天的,按其房屋拆迁补偿费的5%给予处罚,依次累加;超过5天仍未实施拆迁或故意拖延的,均视为拒绝拆迁,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拆迁。3、在规定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并通过验收的暂付给被拆迁人12个月的赁房费(以实际过渡期为准)。标准为按原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逾期完不成拆迁的,不付给凭房费,并按有关规定扣除有关费用。4、在规定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并通过验收的付给被拆迁人搬迁费。计算标准为平房每平方米2元。逾期完不成拆迁的,不3 付给搬迁费。5、宅基土地使用补偿:本公告发布之后,被拆迁人按时进行拆迁并通过验收后,付给被拆迁人宅基土地使用补偿费,计算标准为按宅基面积每平方米60元。6、凡五月二十日前拆迁完毕并通过验收合格者,五日内被拆迁人持身份证、验收单等有关证件,到拆迁办公室办理补偿及安臵手续。五、拆迁安臵及有关事项对被拆迁人实行两种安臵方式:1、被拆迁人选择楼房安臵的,经个人申请后,在安臵小区(S以北、路东侧)予以安排住宅楼房。(1)安臵楼房的户型:两室一厅,建筑面积65平方米与80平方米;三室两厅,建筑面积90平方米与110平方米;(2)安臵原则:在原拆迁居住正房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10%计算应安臵面积。根据应安臵面积的大小,安臵与之相近户型面积的住宅楼房; (3)安臵楼房的价格计算:所安臵的楼房,应安臵面积部分暂按平均成本价x元/平方米(其中顶层按x元/平方米,其它楼层为x元/平方米)收取;超出应安臵面积部分,按优惠价顶层x元/平方米,其它楼层x元/平方米收取。

xx年xx月xx日

大同市拆迁通告 篇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经开区管委会:

为了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市政府决定实施新城办盘乐村城中村改造,并对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拆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拆迁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为现居住在韩城市新城区涺阳路以东、西峙路以西、复兴路以南、拟建规划路以北,属韩城市新城办盘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村民、居民、单位等拥有产权或实际使用权的房屋(含土地使用权)(其中包括民德贤社区新、老百户居民区房屋)和附属物,以及西峙路以东、桢州大街以西、盘乐路以南、五星路以北的村民房屋和附属物等。

二、房屋拆迁时限

20xx年12月6日至20xx年3月31日

三、实施主体

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

四、工作要求

该项目是我市打造区域中心,提升城市品位的“民心工程”,广大居民群众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全力支持项目建设。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抢建不予补偿。

对煽动群众闹事、阻碍拆迁工作的人和事,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12月5日

大同市拆迁通告 篇10

为促进我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我市文件要求,决定实施国家实地公园项目工程。现依据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

一、拆迁范围

东至,南起Sx省道,北至,西至。凡确定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均应于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由被拆迁人自行安排拆除,并把现场清运干净。

二、此次拆迁,具体由拆迁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拆迁期限及有关事项

1、拆迁期限。自二○xx年十一月一日起,至XX年XX月止。在上述期限内,被拆迁人须将所属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全部拆除清理完毕,验收合格后,领取验收单。

2、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持有异议的,有拆迁办公室复核或由拆迁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3、被拆迁人应服从城市规划、建设的大局,积极配合进行拆迁。凡是于x月x日前拒不拆迁或拆迁主管部门已作出裁决,拒不拆迁的,将依法责令限期拆迁;逾期仍不拆迁的,依照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X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凡无理取闹、干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有司法部门依法予以制裁。

四、拆迁补偿及有关事项

1、前期已对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进行了分类踏勘和测算,根据区位因素和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及市场价格因素,依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确定了对现有拆迁物的估价技术要素和技术参数,并据此对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了评估。

所有拆迁物的补偿情况及安置意见,自本公告发布后由拆迁工作人员通知被拆迁人。

2、凡于X年XX月XX日前拆迁完毕并通过验收合格的,按其房屋补偿(附属物除外)的%对被拆迁人给予奖励,逾期完不成的,不予奖励。凡超过规定拆迁期限天的,按其房屋拆迁补偿费的%给予处罚,依次累加;超过天仍未实施拆迁或故意拖延的,均视为拒绝拆迁,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拆迁。

3、在规定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并通过验收的暂付给被拆迁人XX个月的赁房费(以实际过渡期为准)。标准为按原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XX元。逾期完不成拆迁的,不付给凭房费,并按有关规定扣除有关费用。

4、在规定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并通过验收的付给被拆迁人搬迁费。计算标准为平房每平方米XX元。逾期完不成拆迁的,不付给搬迁费。

5、宅基土地使用补偿:本公告发布之后,被拆迁人按时进行拆迁并通过验收后,付给被拆迁人宅基土地使用补偿费,计算标准为按宅基面积每平方米XX元。

6、凡XX月前拆迁完毕并通过验收合格者,XX日内被拆迁人持身份证、验收单等有关证件,到拆迁办公室办理补偿及安置手续。

五、拆迁安置及有关事项

对被拆迁人实行两种安置方式:

1、被拆迁人选择楼房安置的,经个人申请后,在安置小区(S以北、路东侧)予以安排住宅楼房。

(1)安置楼房的户型:

两室一厅,建筑面积65平方米与80平方米;

三室两厅,建筑面积90平方米与110平方米;

(2)安置原则:在原拆迁居住正房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10%计算应安置面积。根据应安置面积的大小,安置与之相近户型面积的住宅楼房;

(3)安置楼房的价格计算:

所安置的楼房,应安置面积部分暂按平均成本价x元/平方米(其中顶层按x元/平方米,其它楼层为x元/平方米)收取;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优惠价顶层x元/平方米,其它楼层x元/平方米收取。

以上安置的楼房,被拆迁人可用拆迁补偿费抵顶,不足部分另行交纳,剩余部分兑付给个人。所安置的楼层按拆迁验收和交纳购房款顺序安置。没有按期完成拆迁的,安置楼层服从安排。

2、被拆迁人自行安置。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宅基土地使用费、搬迁费、应得奖金及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在上述安置方式中被拆迁人任选一种。

六、其它事项

1、被拆迁人自行或委托拆迁时,应注意安全施工,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由被拆迁人自行负责。

2、拆除的房屋存在产权、债务纠纷的,在本公告发布后五日内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先行拆迁,拆迁完毕后,按照当事人双方协商意见或有关部门裁决执行。

3、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4、未尽事宜由拆迁办按有关规定处理。

咨询电话:-联系人:

拆迁办公室

二○一X年XX月XX日

大同市拆迁通告 篇11

经xx市xx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任务书》(绍柯拆任[20xx]13号)批复同意,需拆迁xx街道等村居部分住宅、锻压厂xx小区、山酒有限公司厂房等房屋及附属物。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xx县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意见》、《xx市xx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xx区关于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和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房屋拆迁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项目拆迁范围及面积

本项目的拆迁范围涉及等村居部分住宅、锻压厂xx小区、山酒有限公司厂房等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拆迁红线为准),总计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约为50000平方米。

二、本项目拆迁期限

自20xx年8月10日起至20xx年10月30日止。

三、本项目房屋搬迁期限

自20xx年8月20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止。

四、本项目拆迁范围内,自公告之日起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房屋翻(扩)建、房屋买卖、赠与、分家析产以及租赁等手续。

五、本项目的房屋拆迁事务由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承办。

六、本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及使用权纠纷应在拆迁期限内妥善解决。逾期不解决的,不中止拆迁。

特此公告。

xx市xx区鉴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

20xx年8月10日

大同市拆迁通告 篇12

经xx市xx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任务书》(绍柯拆任[20xx]13号)批复同意,需拆迁xx街道等村居部分住宅、锻压厂xx小区、山酒有限公司厂房等房屋及附属物。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xx县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意见》、《xx市xx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xx区关于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和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房屋拆迁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项目拆迁范围及面积

本项目的拆迁范围涉及等村居部分住宅、锻压厂xx小区、山酒有限公司厂房等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拆迁红线为准),总计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约为50000平方米。

二、本项目拆迁期限

自20xx年8月10日起至20xx年10月30日止。

三、本项目房屋搬迁期限

自20xx年8月20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止。

四、本项目拆迁范围内,自公告之日起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房屋翻(扩)建、房屋买卖、赠与、分家析产以及租赁等手续。

五、本项目的房屋拆迁事务由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承办。

六、本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及使用权纠纷应在拆迁期限内妥善解决。逾期不解决的,不中止拆迁。

特此公告。

xx市xx区鉴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

20xx年8月10日

大同市拆迁通告 篇13

根据省、市、区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精神,为推进x集团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豪布斯卡项目】的步伐,由xx区人民政府对x集团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按照统一安排,依次实施,分片安置的原则进行征收。现将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片区:西津西路196至300号(双号)、郑家庄143至161号(单号)。具体为:xx大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xx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影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西二区西1栋、西二区西2栋、西二区西3栋、西二区西4栋、西二区西8栋、西四区郑1栋、西四区郑2栋由西向东的三个单元。

二片区:西津西路138至186(双号)、柳家营路45号、87至103号(单号)。具体为:西一区西五栋、西一区西六栋、西一区西七栋、西一区西十一栋、西一区西十二栋、西五区八十七栋、西五区九十一栋。

以上征收范围与实际不符的以规划部门核准的用地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

xx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

xx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委托xx市xx区敦煌路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征收补偿工作。

四、补偿安置方式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和《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实施办法》地相关规定:

(一)住宅: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就近期房安置。

一片区安置地点:老厂区5号地块1、2、3、4、5、6、7号楼,计划过渡期限36个月。

二片区安置地点:拟安置到豪布斯卡22号地块或25号地块,计划过渡期限36个月。

(二)非住宅: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五、签约期限

该项目一片区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5天开始,90日内完成(即20xx年1月11日—20xx年4月16日,其中春节2月7日至2月13日共计7天的节日时间,不计算在征收签约期限之内);二片区签约期限另行通知。

六、奖励期限

一片区按本公告签约期限执行;二片区按另行通知的签约期限执行。

1、对在签约期限内前45天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15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30000元;第16天至第30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20xx0元;第31天至第45天搬迁完毕的住户每户奖励10000元。

2、对在签约期限内前45天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1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50000元;第11天至第2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40000元;第21天至第3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30000元;第31天至第40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20xx0元;第41天至第45天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10000元。

七、诉讼及强制搬迁

1、房屋征收当事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xx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xx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市xx区人民政府

20xx年12月28日

大同市拆迁通告 篇14

因新城开发建设需要,经X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对XX村、X村联建房住户进行动迁,现就拆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期限: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二、拆迁范围:根据规划红线,包括:

村东起地方铁路煤炭专场、南到X厂、西至XX村和XX村的村主干道、北及范围内的联建房;

村东起原X村宅基地、南到原宅基地、西至、北及范围内的联建房。

三、拆迁政策依据:按《X开发区X、联建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四、安置地块:、安置组团。

五、过渡期限:过渡期暂定20个月。

六、签约地点:X村委、X村委。

七、本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和使用纠纷应在拆迁期内解决,逾期不解决也不终止拆迁。

特此通告。

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

经济开发区拆迁管理办公室

二○○X年X月二十二日

大同市拆迁通告 篇15

因新建其幼儿园工程规划建设需要,需拆迁位于其小学校东侧、通物业路西侧、二马路南侧、水厂北侧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和附着物。根据有关规定及分局审核批准,限期在20xx年4月15日前各户将其规划内用房屋内物品清出,我方将按照双方签定的《建设工程拆除协议》执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请上述范围内相关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业主)按照双方签定的《建设工程拆除协议》履行双方义务,使建设工程能够按照工期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二○xx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