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培训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范本咖 人气:2.04W

第一章 总则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培训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培训经费是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补偿经费的组成部分,管好用好这部分经费,对于提高移民系统干部及库区广大移民的素质,提高整个移民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移民工作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及切块包干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培训经费是指移民(包括淹地、占地移民及搬迁工矿企业工人)在生产技能和职业转换过程中开展职业培训以及移民干部培训所需要的经费。

第三条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培训经费原则上按切块包干方案确定的基数包干使用,不得突破,今后只考虑物价因素。

第二章 计提及分配

第四条 川、鄂两省整个移民期间的移民培训经费总额,按农村移民、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搬迁、专业设施复建及环保经费五项切块包干经费之和的1% 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国务院三建委移民开发局)统一计提,省以下不再分别计提。每年的培训费按实际需要列入年度移民计划,但前 XX年安排的培训费不得突破总额的70%。

第五条 省以下移民培训经费的分配遵循下列原则:

1 、移民培训经费必须根据移民工作的需要和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的大小以及移民切块包干经费基数公平合理地分配使用。

2、移民培训经费由省统筹安排,原则上只安排到县(区)一级,县以下不单独安排。

第三章 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六条 移民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其使用范围是:

1、移民由于生活、生产环境及工种的改变而需要进行的新生产技能的职业培训,用于此项培训的费用总额不得低于移民培训经费总额的60 %,每年的此项费用按当年批准的计划执行。

2、移民系统干部的培训。

3、开展培训必需的普通教学器材的购置。

4、省级及移民搬迁任务特重的市级培训中心的房屋建设及设备购置。

5、经国务院三建委移民开发局批准或由国务院三建委移民开发局统一组织的出国培训。

第七条 移民培训经费的各项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移民培训经费与其它经费分开管理,单独建帐。

第九条 移民培训经费每年在移民年度计划中单列,并按大类进行管理,两省每年必须根据国家批准的培训经费计划编制移民培训经费实施计划,使经费落实到每一个项目,并按项目进行管理,同时报国务院三建委移民开发局备案。

第十条 川、鄂两省每年年初必须将上一年的移民培训经费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及经费决算情况上报国务院三建委移民开发局备案。

第十一条 移民培训经费必须接受国家检查和审计,国家每年将在对项目经费进行检查和审计的同时,一并对移民培训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审计。违纪、违法问题按有关规定和法律处理。

第十二条 川、鄂两省移民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移民培训经费的监督与管理,使之更好地发挥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外迁移民的培训经费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三建委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