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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精选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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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篇1

第一章 总则

县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精选19篇)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各级党委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20xx〕7号)、《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县党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新办〔20xx〕20号)和《中共获嘉县委关于建立县委巡察制度的实施意见》(获发〔20xx〕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专门巡察工作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察监督。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总引领,深入贯彻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巡视巡察工作方针,坚持纪在法前,严格纪律和规矩,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时发现和解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增强震慑、遏制和治本效果,形成上下联动的巡察工作格局。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县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巡察工作实行县委统一领导、巡察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监督主体和被巡察单位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县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巡察工作,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年度和阶段任务、计划;

(三)研究确定巡察对象、内容以及巡察组组成人员;

(四)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审定巡察报告;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建议;

(六)向县委和上级巡视巡察机构报告巡察工作;

(七)管理和监督巡察组,向县委提出对巡察干部的调配意见;

(八)承办上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八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巡察办)。巡察办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级纪委,设主任、副主任和其他职位。

第九条 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承担综合协调、组织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监督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

(二)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重要工作情况,贯彻落实县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三)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调配、培训、监督和管理巡察工作人员;

(四)督促检查上级巡视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五)督促检查县委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六)督办上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等。

第十条 县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县委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副科级巡察专员和其他职位。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巡察内容

第十二条 县委巡察组负责对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开展巡察,做到巡察全覆盖。

第十三条 县委巡察组巡察对象与范围:

(一)县法院党组、县检察院党组、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局(委、办)党组(党委)、县各人民团体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级机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二)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人大主席;

(三)乡(镇)直机关办、所、站、中心主要负责人;

(四)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主要负责人;

(五)县委需要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县委巡察组应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基层四项基础制度不落实,党务政务不公开,独断专行、我行我素等违反组织纪律问题;

(二)作风霸道、欺压群众、处事不公、不作为、乱作为等作风问题;

(三)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

(四)虚报冒领、套取截留私分涉农惠民资金和救灾救济款物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

(五)上级党委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县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工作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县委巡察工作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方式。常规巡察是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依照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按计划开展的巡察。专项巡察主要是针对一个地方、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某个方面、某个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的巡察,也可以是围绕一件事、一个人、一个下属单位、一个工程项目、一笔专项经费等开展的巡察。

第十六条 县委巡察工作,在巡察对象每届任期内至少覆盖一遍,具体轮(批)次及巡察方式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巡察办应当向县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和组织、信访、审计、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组长可以直接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约谈会商。相关部门应当主动配合,如实提供信息。巡察组应当针对被巡察对象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巡察办提前一周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对象。

第十八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召开动员会议,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单位中层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

第十九条 开展巡察工作应当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被巡察单位要通过文件、内网等向党内和社会分别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巡察: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专题汇报;

(二)根据需要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及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

(三)组织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四)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五)召开各类座谈会;

(六)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七)以适当方式对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走访调研、暗访;

(八)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九)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十)向有关涉案人员了解情况;

(十一)专项检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十二)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协助;

(十三)县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深入了解。

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地方、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察单位党政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四)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县委主要负责人汇报以上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报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集中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应当提交书面巡察报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县委五人小组应当及时听取汇报,研究决定相关事项。汇报材料和县委书记听取汇报时的讲话,要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巡察组应当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汇报后的7个工作日内,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 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自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相应巡察组,经巡察组组长审核同意后,正式报巡察办备案。自整改方案正式报送2个月内向巡察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抓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经巡察组组长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巡察办应当将被巡察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第五章 成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及时提出巡察工作成果运用分类落实建议,由巡察办分类汇总后,统一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同意,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

(一)对巡察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县委、政府相关部门;

(二)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县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四)对巡察中发现的县委管理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后备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由巡察办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报市委巡察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应当优先启动办理程序,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每季度向巡察办反馈一次办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受纪委或组织部门委托,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规定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

第三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巡察组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评价情况,应当作为同级党委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评价的重要依据;在领导班子调整、干部选拔任用时,应当注意听取相关巡察组的意见。

县纪委对正在接受集中巡察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实施立案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巡察组组长或巡察办通报。

正在接受巡察的单位领导班子原则上不作调整,必须调整的,应当充分听取巡察组意见。

第三十一条 被巡察单位报告整改结束后,巡察办应当采取回访督查、专项督查、定点督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督查,深入了解、核实、督促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回访情况要形成正式报告,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 巡察办应建立台帐,负责督办、催办下列事项,并将督办、催办情况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上级和县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

(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

(三)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巡察专报的呈报、批转和处理结果;

(五)巡察组移交的被巡察单位整改的遗留问题、未办结的移交事项及回访督查中新发现的问题和移交事项。

巡察组应当指定专人会同巡察办负责相关事项的督办、催办,促进被巡察单位对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对被巡察单位未能及时办理或办理不力的事项要重点督办。

第三十三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党内和社会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巡察工作资料立卷归档应当制度化、规范化。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巡察机构干部由县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巡察办负责。

第三十六条 巡察机构设立党组织,隶属县纪委机关党组织。巡察机构党组织应当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对所属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

第三十七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熟悉党务工作和政策法规;

(五)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沟通协调、文字综合能力;

(六)身体健康,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整。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轮岗交流。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第三十九条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应将巡察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计划。巡察办和巡察组应加强日常管理,开展学习培训,着力提高巡察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素质。巡察办应按要求组织巡察干部参加上级巡察机构开展的业务培训。

第四十条 巡察机构应当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对巡察组和巡察干部实施年度绩效考核。

巡察干部提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充分听取巡察办和相关巡察组的意见。

第七章 责任与纪律

第四十一条 建立巡察工作责任体系。县委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落实巡察工作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巡察组组长是巡察监督的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 县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切实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对巡察工作开展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纪检监察、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支持配合不力,影响巡察工作开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五条 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引答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有其他干扰巡察工作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被巡察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巡察办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相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县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建立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云发〔20xx〕29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办发〔20xx〕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昭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四个意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政治巡察,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进改革、促进发展,推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和纯洁性建设。

第三条 市、县区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市、县区党委是巡察工作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市、县区党委建立专职巡察机构,负责对本地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第四条 巡察工作是政治巡察,是党的巡视工作的延伸和补充。巡察工作遵循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按照巡视工作的内容、范围、方式、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承担与巡视工作同等的责任,执行巡视工作的纪律。

第五条 巡察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市、县区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市、县区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同级纪委、组织部联系负责同志和巡察办主任担任。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的纪委副书记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接受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同时加强对县区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省委和同级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负责对同级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

(三)研究提出同级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四)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向同级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对巡察组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办理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九)配合做好上级党委巡视有关工作。

第八条 健全完善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规则,落实会议制度。

建立市、县区党委会研究巡察工作制度。党委会应及时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研究巡察工作制度建设、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等重大事项。

建立党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制度。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的党委书记专题会议在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20日内召开,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部长参加,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列席,党委办公室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记录,人员相对固定。

建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精神,研究贯彻意见;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发现的问题,审定巡察反馈意见。会议召开时间由领导小组组长确定,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的会议在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10内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纪委、组织部相关室(科)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市、县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巡察办”),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作为市、县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纪委,纳入市、县区党委工作机构限额管理。市巡察办按7人设置,县区巡察办按3-5人设置,人员由同级党委统筹安排解决;市委巡察办主任、副主任分别兼任市委巡视联络办公室主任(正处级)、副主任(副处级)。县区巡察办主任、副主任分别由正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担任。

市委巡察办加挂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公室牌子,承担巡视的协调配合、服务保障、整改落实、信息处理等工作。

第十条 巡察办的职责: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调查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等工作;

(四)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及巡视巡察移交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巡察工作信息处理和新闻宣传工作;

(七)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配合做好上级党委巡视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巡察组建设,选优配强巡察干部。市委成立7个固定巡察组,县区党委成立3-5个巡察组。县区应逐步建立有编制、职数的巡察组,保证巡察工作的质量和连续性。

市委巡察组组长由正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巡察专员由副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县区委巡察组组长由正科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副科级领导干部担任。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实行一次一授权。

每个巡察组原则上固定2名专职巡察干部(组长或副组长1名、联络员1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干部或者有相应工作经历的人员比例不少于50%。

有计划地选派优秀年轻干部、新任领导干部以及后备干部参加巡察工作。

第十二条 市委建立60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库,县区委建立40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库。人才库由巡察办商同级党委组织部建立,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政法和其他业务部门选取政治素质好、熟悉党务工作、业务能力强、敢于和善于发现问题的干部进入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补充。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严格标准条件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

对巡察办主任、巡察组组长的任免情况,应报上一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范围和内容

第十五条 市、县区党委应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在一届党委任期内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十六条 市委巡察对象和范围为县区党委和人大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本级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和本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市委对县区党委巡察,可以延伸到县直部门和乡(镇、街道)。

县区党委巡察对象和范围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大(人大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本级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以及本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七条 巡察组主要对巡察对象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是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情况,着力发现巡察对象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地方、部门工作实际,对涉及民生、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解,推动问题解决。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市、县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巡察全覆盖要求,研究、谋划、部署好本级巡察工作。每轮巡察时间根据工作任务确定。

第十九条 通常情况下,市委对县区、市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巡察时间为1个月;县区党委对乡(镇、街道)、县区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巡察时间为20天。每轮巡察时间可根据巡察工作任务适当延长或者缩短。

第二十条 每轮巡察应严格按照准备、进驻动员、了解、形成成果、反馈意见、督促整改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准备阶段。

(一)巡察办应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本轮巡察任务安排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制发巡察工作通知;

2. 协调纪委、组织、审计、检察等部门向巡察组介绍情况;

3. 向巡察组、被巡察地区(单位)开列巡察准备工作清单,起草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动员部署会讲话稿、巡察组组长巡察动员讲话稿(通稿)、巡察办负责同志讲话稿;

4. 协调新闻报道及巡察事项公示公开事宜。

(二)巡察组应完成以下工作:

1. 拟定巡察工作方案,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 与被巡察地区(单位)联系,成立巡察工作协调联络机构,安排进驻开展工作和基本生活保障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 进驻动员阶段。

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召开见面沟通会。向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通报巡察工作的任务安排、有关要求等。巡察组全体成员参加。

(二)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会议议程为:巡察组组长作巡察工作动员,巡察办领导代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要求,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表态。会议由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党组织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纪委、组织部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所属部门、下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干部群众(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汇报会,听取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关于“三大问题”(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不力)以及“六大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方面的情况汇报。

第二十三条 了解阶段。巡察组主要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受理信访举报、查询有关个人报告事项等方式大量获取问题信息,经组务会研究后,确定重点了解的事项,进行深入了解,获取事实和证据。

第二十四条 形成成果阶段。巡察组根据发现的问题,汇总梳理形成巡察报告,通过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汇报;根据巡察了解的涉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性质、程度,按照“进一步了解关注”“了解关注”“参考”3类提出问题线索处置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移交同级纪委、组织部、相关部门或者被巡察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反馈意见阶段。巡察组在被巡察地区(单位)召开反馈会(参会范围比照动员会)。巡察组负责同志严格按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反馈意见向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反馈,巡察办负责同志代表巡察工作领小组就整改工作提要求,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作表态发言。

反馈会前,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和巡察办负责同志向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个人反馈意见。

向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的反馈意见均应当场签收。

第二十六条 督促整改阶段。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根据巡察反馈意见,研究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明确责任时限,组织实施整改,并于巡察意见反馈之日起,2个月内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巡察办要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第二十七条 巡察组进驻动员、反馈巡察意见、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完成整改工作3个环节,均应以党内文件形式进行通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八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本级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市委可在本市范围内,整合巡察人才资源,组织县区巡察组交叉开展巡察工作。交叉的方式以巡察人员交叉、补充为主,派出巡察组的主体仍为本县区党委。

第三十条 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被巡察地区(单位)的事务作个人表态。

第三十一条 按照保密、高效、严格管理的原则,市、县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巡察工作需要,制定巡察工作保障方面的规定。开展巡察工作期间,巡察组原则上实行集中办公、统一管理。

第七章 成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巡察成果以巡察报告、专题报告、综合材料、问题线索等形式体现,作为派出巡察的党委议事决策、处理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执纪审查,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和依据。

巡察发现涉及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报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向纪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移交;涉及被巡察地区(单位)管理的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向有管辖权限的纪检部门移交;涉及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移交有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各项移交均应完善交接手续。

巡察发现涉及上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由同级纪委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上级纪委。

第三十三条 党委书记在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时的讲话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汇报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后10日内报送上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对巡察反馈意见和移交事项,要优先办理并及时反馈。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对巡察组反馈的意见建议,要及时落实整改,并在2个月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巡察办要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第三十五条 将巡察发现严重问题情况和按照要求落实整改工作情况纳入本地区年度综合考核、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明确扣分标准和方式,总分值为2-3分。

第八章 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六条 运用“巡视巡察工作数据管理系统”“巡视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管理系统(含单机版)”,实现巡视巡察数据信息互通互联,为完善巡视巡察监督网络格局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十七条 管理系统运用应贯穿巡察工作全过程。巡察办应明确专人负责系统管理和维护、负责对上下级数据的连接,协调本级各巡察组数据的录入、接入工作。巡察组应固定人员负责系统运用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应保障巡视巡察系统运行所需设施、设备。

第三十八条 在市、县区党委或者政府门户网站和本级纪检监察网开设巡察工作专栏,公开巡察工作事项,宣传报道巡察工作。

第九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强化对巡察干部的教育、培训、监督和管理。对巡察工作开展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纪检监察、组织、政法、审计、信访等机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服从组织安排,消极对待巡察工作的;

(二)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三)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四)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五)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三条 被巡察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被巡察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派出巡察组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上级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县区党委应根据省委《关于建立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本实施细则,制定本级巡察工作相关配套制度,规范本县区巡察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共昭通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昭通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昭办通〔20xx〕4号)同时废止。我市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县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县委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安徽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安庆市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巡察机构,实现巡察全覆盖,确保县委一届任期内对巡察对象至少巡察一遍。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省委巡视工作部署和市委、县委巡察工作安排,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察工作在县委领导下,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巡察工作纳入全县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接受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建立县委会定期研究巡察工作、县委“五人小组”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制度,实行县委负主体责任、巡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等支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县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巡察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组织部长担任,成员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和县委巡察办主任组成。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县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县委巡察办的职责:

(一)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县委、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与市委巡察办日常联络,向市委巡察办和县委报送工作规划、工作总结和工作信息等;

(七)办理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县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察组由组长、副组长和有关方面工作人员组成。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建立巡察人才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选配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政法等业务或相关领域的优秀专业干部入库。每轮巡察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巡察人才库中抽选参加人员。

建立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到巡察机构挂职锻炼机制。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四条 巡察组实行组务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组内重要事项。

巡察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负责与县委巡察办及相关部门的日常联系,沟通协调相关事宜,配合组长、副组长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切实把发现问题作为衡量巡察机构工作成效的最重要标准,考评结果作为表彰奖惩、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巡察工作专项经费,由县财政纳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七条 县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是:

(一)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县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乡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县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对象。

第十八条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县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 县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县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巡察期间,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单位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组织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巡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公开预告巡察的单位、时间、任务、内容和工作方式,通知被巡察单位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当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七条 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委决定。

第二十九条 县委“五人小组”会议应当及时听取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县委“五人小组”会议材料应当及时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条 巡察组应当在县委“五人小组”会议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察组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县委和县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

县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篇4

团总支宣传部作为学院学生工作的窗口,起着对内宣传学院动态和对外展示学院风貌的职责,秉承学生会“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我部通过建立和发挥各种宣传阵地和宣传方式的作用,有效宣传学生会内各项活动,做到宣传报道的时效性和创意性,树立学院的良好形象。

为加强学生会宣传部系统内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一、岗位负责制

1、宣传部工作每次的活动,主要是检查黑板报、协作组织部做材料等等,所有宣传人员不得无故推脱,并认真保质保量的完成,有应付工作情况的,将作口头批评或者以书面形式检讨自己的行为。

2、活动负责人在活动开展前提交活动计划,具体的活动由本部成员讨论,活动结束写工作总结。

3、各成员应主动提出新的见解,及时向部长反馈信息,包括每一项活动或任务的进展情况以及联系方式的变更。

二、例会制度

(1)因为宣传部的工作性质是积极配合各部门搞好宣传工作,也决定了部门会议的不定时效性,为此我们根据工作情况及时召开部门会议。

(2)由正部长主持会议,专门人员负责会议记录,使本部门各成员明确现阶段的工作任务与要求,分配工作任务并确定宣传活动的分组情况,对如何开展及相关细节进行商讨、安排与落实,并进行思想交流和总结。

(3)会议期间要求全体成员遵守会议纪律,尊重发言人,并积极参加谈论。

(4)各项会议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到者应事先向正部长请假。

三、成员考核制度

1、考核内容:

(1)工作认真,积极主动,纪律性强,能力强,能出色完成各项任务,效果显著。

(2)根据例会和值班的考勤,如迟到、早退、无故不到的次数作为标准。

(3)对本部门开展的工作或交予的任务工作,借口拒绝执行或很好完成任务进行记录,作为考核依据。

(4)学生会成员在进入学生会工作的前一个月为试用期,经考核审定以后成为正式的学生会成员。

考核事项会随事随时添加。

2、考核方法:

综合考核内容情况,按照学生会综合测评标准进行评比。

本规章制度的最终解释归院学生会宣传部。

四、物品管理

1、如借出物品须经主席团人员、部长等同意;借入的物品要妥善保管,按时归还。

2、所有成员应以主人翁的态度爱护公共物品,厉行节约;所有物品使用完毕必须摆放整齐。

五、其他要求

1、宣传部成员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生活中要以一个合格的学生干部形象要求自己。

2、本部成员要注意仪表,言谈举止,注意自己的形象。

3、本部成员必须在学习搞好的前提下开展工作,注意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

4、值班人员需保持办公室卫生及办公室日常秩序。不得在办公室内有大声喧哗、打牌等有损形象的事情发生

县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篇5

1、制定公司合理的采购政策,对生产及销售用村料、包装物资、五金机械设备采购工作等实行归口管理。根据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相应的采购供应计划;

2、根据生产计划安排和销售计划,按消耗定额和采购程序,编制每季、每月的采购供应计划,并努力按该计划执行以确保正常生产及经营秩序;

3、按公司的规定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负责及时的订货、运输、质检验收、交料、结算和储存工作,办好验收交接手续,保证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4、对大宗采购逐步推行招标制,统一采购,加大批量,货比三家选择价廉物美的商品物资,以降低综合采购成本;

5、对长期主要供应商进行资信调查,实行定期登记评估并进行调整;

6、负责供应物资的仓储管理,严格按规定办理入库,出库、储存、报损等手续,保证库存物资完好无损,做到帐务卡相符,加强仓库安全检查保卫工作,防止贵重物资被盗;

7、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清理库存,压缩不合理库存量,回收多余剩余材料,做好材料的易物工作,盘活存量,减少浪费、加速资金周转;

8、负责推行计算机化的采购与物资管理,运用经济批量采购策略和分类管理办法,降低物资成本;

9、负责与采购、物资相关的资料、帐册、报表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及时编制相关的统计报表;

10、积极主动追踪生产资料市场的供求状况,价格走向,提出最佳采购建议。密切关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动态,并及时反馈到研发、技术、设备部门,为其设计造型、改良和更新,提出参考意见;

11、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篇6

班级是学校教育管理的基层组织,班主任是班级工作的具体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班主任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任务得以顺利完成的极为重要的一环。为了切实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增强班主任工作的责任心,提高班级管理成效,特制定本班主任量化考核实施细则。

一、班主任例会、班级主题班会

1、每周日晚18:50为科内班主任例会时间,班主任会议准时参加,认真听讲、记录,对会议精神认真贯彻执行。迟到每次扣5分,无故不参加例会,每次扣10分,请假扣2分。

2、每周日晚第二节为主题班会时间,班主任要认真组织学生开相关主题班会,每周具体内容见后,科里进行检查,组织较好的加10分,较差扣5分,不组织者扣20分。

二、上交材料

1、开学初及时制定并上交学期班级工作计划,班级基本情况一览表、学生报到情况等,迟交扣5分,未交扣10分。

2、认真做好上级部门要求的有关资料的上交工作。迟交每次扣5分,不交每次扣10分。

三、升旗、开会、早操、课间操

1、周一升国旗,平时开会班主任需跟班维持纪律,无故不参加者扣10分,班级秩序第一加10,第二加5分,较差扣5分,最差扣10分。

2、早操、课间操要求质量高秩序良好,被留班级扣10。班主任跟操每次加5分,请假扣2分,旷操扣5分,一周全勤另外加10。

四、生活指导、卫生扫除跟班、晚上值班

1、能够按时上好生活指导,总结本班学生一天的表现情况,对违纪学生及时处理,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卫生习惯。每缺席一次扣10分,请假扣2分。

2、督促学生每天卫生打扫及时、干净,学生处每找到科里每次扣10分。周四或其它大扫除时间跟班督促学生打扫及时、干净,班级卫生不达标者扣10分。

3、宿舍和卫生区卫生,学生处每天扣分总和在20-30分的扣10分,31分以上者扣20分。

4、每天晚上认真值班者加10分,一周内全勤者另外加10分。

五、班级上课、及周末返校情况

1、每天上课秩序较好,无迟到、课堂混乱、不尊重教师情况,加10分,一天中有15%人以上迟到,或课堂混乱、或不尊重教师之一者扣10分。

2、周末返校超过20%不到校者,扣20分,超过15-20%不到校者扣10分。100%到校者加20分。

六、各种活动奖励

1、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本班学生能积极参加,获国、省、市、县、校一等奖的分别加20、18、16、14、12分,获国、省、市、县、校二等奖的分别加16、14、12、10、8分,获国、省、市、县、校三等奖的分别加12、10、8、6、4分。

2、学校学生处、团委和体育科组织各种活动,要认真组织本班学生参加,本班弃权者,扣20分。

七、控辍保学、交费

1、每学期辍学率在5%内,加20分,5%-10%内加10,超过10%扣10分,超过20%扣20。

2、每学期的各种收费在规定时间完成100%者加20,90%-100%加10,在学期被通报者扣20分。

八、其它临时安排的工作

学校、学生处临时安排的工作,如公共卫生区打扫、排自行车等,及时较好的完成者加10分,拒绝不做者扣20分,做的不好的扣10分。

备注:1、每周基础分为100分,一周一报、一月一总,周日晚班主任例会进行通报。

2、班主任考核量化和班级量化,在每个月的班主任津贴各占50%;

期末评选优秀班主任,本规则占70%,班级量化占30%;评选优秀班级本规则占30%,班级量化占70%。

3、未尽事宜待讨论之后加入本考核。本规定即日起执行。

4、因公出差或其它临时工作,由代理班主任执行本规则。

县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篇7

1、接受餐厅主管的指派工作,全权负责本班组工作。

2、以身作则,责任心强,敢于管理。

3、协助餐厅主管拟订本餐厅的服务标准,工作程序。

4、合理指挥和安排人力,管理好本班人员的工作班次。

5、检查本班人员出勤情况,准备工作是否合格就绪,并对服务员当天的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登记,并及时向主管反映。

6、处理服务中发生的问题和客人投诉,并向餐厅主管汇报。

7、配合餐厅主管对下属员工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巧。

8、做好本班组物品的保管和餐厅卫生工作。

9、随时留意客人动向,督导员工主动、热情、礼貌待客。

10、要求服务员熟悉菜肴特点,善于推销菜肴与酒水。

11、完成餐厅主管临时交办的事项。

12、负责写好工作日记,做好交接手续

三、点菜员的素质能力要求;

1、点菜员要求有强烈的责任心和顾客意识,要热情有耐心,时刻为顾客着想,同时,具有较强的成本意识,再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提高酒店的经济效益。

2、业务素质要求

(1)点菜员必须熟悉酒店的基本情况,包括酒店的组织结构、发展史;经营特色,服务质量;企业精神;酒店要求;领导情况等。

(2)点菜员必须熟悉掌握酒店不同季节供应的菜品名称、价格;清楚每款菜品的主辅用料;熟记方法,成菜特色、口味风格、装盘点饰,主料产地等。

(3)点菜员必须熟悉掌握酒店供应的各种烟酒饮料等消费品的名称、规格、价格、产地、产品特点等。

(4)点菜员必须了解美学、社会学、心理学、营销学、公关礼仪学的基本知识和原理。

(5)点菜员必须了解相关的烹调知识,掌握菜肴的搭配原理;以便制定让客人满意的菜单。

(6)点菜员应随季节更替;每月至少掌握两套以上的零餐组合菜单。

(7)点菜员应了解本店稳定客源的口味特点。

3、能力要求

(1)社交能力:点菜员应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社交能力拉进与顾客的距离,让顾客在点菜时便对酒店留下良好的印象。

(2)应变能力:面对身份各异的顾客,点菜员应充分利用观察分析,判断能力,察言观色;采取不同的推销方式和技巧,力争掌握点菜的主动权,合理搭配菜单,让 顾客满意。

(3)推销能力:点菜员应在短时间内用精练的语言,让顾客对酒店供应的菜品了解——认同——接受。

4、巡台能力

(1)点菜员点完菜后,要对自己所点菜的房间进行巡视,也可根据主管安排的具体位置进行巡视。

(2)如果点菜过程中,客人点了高档菜,那么点菜员要记清房间号,在上高档菜时点菜员要亲自为客人送上,并对其营养价值等做详细介绍。

(3)点菜员巡台,要轻轻将房间的门推开,进入房间时要用眼睛巡视客人,并向客人微笑点头示意,如果遇见熟客,必须上前打招呼问候,最好称呼其姓氏及职务。

(4)点菜员进入房间后,要及时的对服务员的台面、服务细节进行检查,并及时做出指导与教授,监督服务员进行改正。

(5)进入房间后要帮助服务员进行服务,及时找出与客人的沟通切入点,并向客人询问酒店的菜品、服务、环境的建议。

(6)点菜员退出房间时(有熟客的要进行打招呼),要后退着出房间,并微笑着注视着客人,并向注视自己的客人点头示意,退出房间后轻轻将房门关闭,做好巡台记录。

四、点菜员的工作流程

1、开餐前排餐会。各店所有点菜员在每餐开市前由前厅经理为各部门主管和点菜员召开排餐会。

(1)、《厨师长评审单》开具人在会前根据厨房原料的储备及当天的原料的采供情况,结合酒店各季节的菜谱,推新菜品等综合情况,开具好《厨师长评审单》,在开餐前10分钟内交于前厅经理。

(2)餐厅经理在会前了解当餐的海鲜供应情况(包括品种、质量、价格、数量等),并仔细阅读《厨师长评审单》。

(3)餐厅经理召集所有点菜员和各部门主管,及《厨师长评审单》开具人主持召开排餐会,在每日上午以及下午规定的时间召开,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4)、餐厅经理按照《厨师长评审单》为点菜员安排工作,并对《厨师长评审单》进行讲解,同时请《厨师长评审单》开具人为参加会议人员讲解新菜品的详细制作过程和其它厨房注意事项。

2、了解厨房储备情况

开完点菜排餐会后,点菜员及时到厨房现场了解原料储备供应情况,再次确定《厨师长评审单》的菜肴(根据酒店情况制定)。

3、做好点菜前准备工作

(1)、点菜员在点菜前必须备好点菜必须用品,如点菜菜谱,夹好四联碳素复写纸的菜单,圆珠笔,酒水价目表,《厨师长评审单》等。

(2)、点菜员代表的是酒店形象,每次点菜前必须先检查自己的个人形象,制服是否整洁,工牌佩带是否端正,发型化妆是否得体。

(3)、调整好心态,点菜员在点菜前记得必须调整好心态。以饱满的热情,抖擞的精神去面对顾客,避免点菜时带有情绪,精神恍惚或情绪紧张。

县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篇8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局绩效考核中的市局科室重点工作量化考核,根据《滨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20xx年度绩效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局科室牵头重点工作考核,主要是市局工作要点或省局对口处室部署的重要专项工作任务分解到各科室、单位的便于量化的任务;以及市局各科室制定的本科室、本单位年度工作要点中便于量化的任务。市局科室牵头重点工作考核项目由市局各科室、有关直属单位提出,报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并设定具体分值。

第三条 市局科室重点工作考核项目的设定:

(一)对各县区局(包括三个分局筹备办)的市局科室牵头重点工作考核项目,由市局有关科室、直属单位分别提出考核项目、考核细则,报考核办,由考核办汇总后提交领导小组审批确认,批准下发。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提出的考核项目以每项100分设置分值,由考核办按考核办法确定的权重换算计入总分。

(二)市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自行提出本科室、单位的科室重点工作考核内容,并提出具体量化考核指标、分值和评分标准,形成本科室、单位《市局科室重点工作量化分值表》初稿,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考核办。《市局科室重点工作量化分值表》按100分设置分值,按权重计入总分。考核办对各科室、直属单位提交的《市局科室重点工作量化分值表》汇总后,提交领导小组审批确认,并予以公布。

(三)上级部署的重大专项工作分解到各科室、直属单位的便于量化的任务,将在半年和年终考核前,由有关科室、单位提出,经考核办报领导小组审定后补充到对市局科室重点工作的考核细则中,并会商有关科室、单位重新设置分值权重。

第四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在草拟《市局科室重点工作量化分值表》时,应认真研究确定“考核内容”,突出主要职责和重点工作,防止轻重颠倒甚至避重就轻;要科学合理设定“考核指标”、“分值”和“评分标准”等项目,避免采用过于宏观或模糊的表述,防止对类似工作内容的重复列举和多项拆分,使《市局科室重点工作量化分值表》充分体现主要工作绩效,确保考核操作切实可行。考核指标设置应可测量、可比较。要通过明确工作完成时限、具体的完成标志或成果,规定工作完成的具体阶段、数量要求或百分比例等方法,尽可能地量化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条 市局科室牵头重点工作考核,由年初设定考核项目的市局科室或直属单位按照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分半年和年终两次进行,取两次考核的平均分值计入总分。考核得分情况提交市局考核办,由考核办汇总后报领导小组批准确认。

第六条 市局科室重点工作任务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确需调整的,各科室、直属单位应在年终考核开始前及时向考核办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考核办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批方可调整。

第七条 本细则由考核办负责解释。

县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篇9

一、工资考核公式

实发工资=个人基本工资+考核工资+提成+补贴二、个人当月考核工资

当月实际考核工资=(环境考核30分+维修考核70分+奖励分数)*考核工资一、环境考核打分--满分为30分

1、工具、治具、木箱等摆放整齐并归类;10分2、地上无杂物,垃圾及时清理;10分

3、拆下的设备零件摆放整齐并做好标记;10分二、维修考核--满分为70分

1、工作消积怠工,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敷衍者;次/扣5分

2、在维修中出现质量事故造成设备损坏者;次/扣10分(如果造成更大损失视情节另行处理)。3、工作效率低,工作中经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视情节而定。次/扣5分4、工作中不能团结协作、积极配合,出现问题推卸责任;次/扣5分5、维修中浪费材料,没有节约意识的。(视情节)次/扣10分6、维修中及维修后现场清理不及时的;次/扣5分7、遗忘或延期完成工作任务的;次/扣15分

8、每天下班后的备件、费料、公用工具等不及时存放好随处乱放的;次/扣5分9、维修报告不完整或不及时;次/扣10分三、奖励分数参考

1、主动学习,技术进步,有新的技巧或方法;次/加10分2、主动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改善。次/加:10分3、对设备改进提出建设性方案并参与实施的。次/加:10分4、维修中能及时解决疑难问题,修旧利废、节约明显者。次/加10分

三、个人当月提成

当月实际提成工资=当月实际维修台数*提成奖励-返修台数*扣款一、当月实际维修台数

以发货为准,并在维修结束后一周内提交完整的维修报告,返修泵还须分析事故原因;二、提成奖励和扣款

在检修前因提前查看常规料件是否有库存,重大料件在拆机后发现有需要更换,须在当天提出,由于重大料件缺货导致的维修时间不计算在维修总时间内,提成奖励和扣款按下面计算a)5天内维修一台按300/台b)5-10天内维修一台按150/台c)超出10天按50/台

d)发货30天内出现返修扣800/台e)发货后30-90天返修扣600/台f)发货后90-180天内返修扣400/台

四、当月个人补贴

当月实际补贴=当月餐饮补贴+出差补贴+其他餐饮按每餐10元;

出差凭票结算,额外补贴20/天;

县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篇10

一、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迟到、早退、不串岗、离岗。

二、严格执行一日活动计划,不能随意调班次、调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分管领导同意。

三、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常规,按时按计划开展各项活动。组织教学活动做到有教具、学具。游戏有玩具(含自制玩具),风琴用后须加盖。

四、注意安全,防止幼儿走失、受伤、鼻腔塞入异物。

五、保持室内清洁,教育幼儿不乱丢果皮纸屑。

六、严格交接班制度,详细做好交接班纪录,做到四交(交人数、交病情、交表现、交异常情况),交班的老师必须向接班老师交好班 后方能下班,以确保幼儿安全。

七、坚持说普通话。

八、上班时间不做私事(如:洗衣、洗头、理菜、织毛衣、打盹),上班不使用任何通信工具。

九、教师的子女、亲属的小孩不能放在自己班,中午值班不能带自己的子女、亲属到班上睡觉。

十、上班时间家属、孩子、保姆不能到教学活动区内玩耍,上班不准会客。

十一、勤俭节约、积级主动有创意地为幼儿制作学具、玩具、为幼儿游戏和活动创造条件。

十二、教师之间,班级、年级之间要团结协作,勤奋好学,形成良好的班风、园风。

县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篇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行为,严格行政裁量权,保证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工作质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xx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结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X市市本级从事和参与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工作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第三条 市水务局负责本级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 市一级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权限:

市水务局负责闹市域内穿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在X市范围内河道的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事项。

第二章 审查环节

第五条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环节: 窗口受理(初审)—转行政审批办公室经办人审查(技术审查、现场勘查)—办负责人(或主任办公会)审核—主管局长审批(重大项目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定)—窗口送达批复文件

第三章 审查内容

第六条 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3.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4.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行政审批相对人应按照上述条件向市水务局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审查申请。

第七条 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

3.水工程所在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报告和相关批复文件或水工程建设专题论证报告原件和复

印件2份;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原件和复印件2份。

第四章 审查标准和审查要点

第八条 受理(初审)

完成时限:2个工作日。

窗口负责审批事项的受理(初审)工作。

初审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审批事项;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3.申请材料要件是否齐备;

4.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格式;

5.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打印错误、装订错误或其它错误。

窗口经办人员对上述内容初审后填写《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初审表》,并针对具体情况做以下处理:

1.受理:对属于本级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2.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场通知行政审批相对人补充更正。行政审批相对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出具《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3.不予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属于其它部门受理的,告知受理部门和具体信息,并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一份交行政审批相对人,一份由审批办(窗口)存档。正式受理的,窗口将《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附申请材料转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审核)。

第九条 审查(审核)

完成时限:11个工作日。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经初审予以受理的,窗口应及时将受理后的申请材料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转审批办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批办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进行审查,并结合不同情况特点确定审查重点。

审查(审核)方式为现场勘查、技术审查等。

审批办应对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间做出安排,对需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并将相关内容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

现场勘查、技术审查由审批办组织,分别填写《勘验意见表》、《技术审查意见表》,现场勘查、技术审查人员在表上签署意见。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工作采取回避制度,与该审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审查人员应依法回避。

几种情况的处理:

1.经现场勘查、技术审查符合规定的,经审批办负责人核准并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相关栏目填写意见后转审定环节。

2.经现场勘查、技术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的,行政审批相对人应根据修改意见整改后提交审批办审查。经审批办负责人核准并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相关栏目填写意见后转审定环节。

3.经现场勘查、技术审查不符合审批要求,经审批办负责人核准并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相关栏目填写意见后转审定环节。

第十条 决定

完成时限: 1个工作日。

(一)审查通过的,分下列情况进行审定:

1.授权审批办的,由审批办主任(或主任办公会)审定;

2.局主管领导审定;

3.局长审定,重大项目由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定;

4.对有重大特殊疑难和法规界定不清有争议的审批事项,召开联席会议审定。联席会议由局领导、审批办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等人员组成。

经过审定的,审批办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及编制批准文件,并将批准文件转窗口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

(二)审查不通过的

由审定领导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相关栏目签发意见,审批办制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连同申请材料转窗口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

第十一条 送达和办结

完成时限:1个工作日。

窗口负责批准文件的送达和办结工作。

行权决定作出后,经过公示,窗口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内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并填写《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和《行政许可办结报告》。

送达方式以行政审批相对人到窗口领取为主。送达同时窗口将审批事项抄告市水政监察局。

行政审批相对人领取困难的,经行政审批相对人同意,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1.由行政审批相对人委托的代理人凭行政审批相对人签与的委托书及行政审批相对人有效身份证明代为领取;

2.邮寄送达;

3.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

第十二条 窗口应在送达批准文件的同时将办结情况抄送水政监查局。

第十三条 审批办应在审批办结后30日内完成审批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章 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第十四条 审查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的,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因审批机关方面原因。由市水务局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延长十日。审批办填写《延期办理行政许可通知书》说明延长的理由并经审批办窗口向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

2.因行政审批相对人方面原因。因行政审批相对人整改等自身情况导致审查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由行政审批相对人出具延误说明,审批机关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审批。

第十六条 审批环节中无正当理由出现超时办结、错件、误件和漏件等问题,由该环节具体承办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或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相对人、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其他单位或组织对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有异议并提出复审要求的,审批办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复审,如确实需要复审的,按照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审查程序(可简化不必要的环节)组织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第十八条 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在局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申请,无故超延法定时

限或拒绝办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擅自搭车收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取或变相收费的,向行政审批相对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乱收费的;

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未履行本机关审批服务承诺,受到行政审批相对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6.故意刁难行政审批相对人,应作为而不作为以及将即办件作为承诺件办理的;

7.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因不作为而影响审批效率,导致严重损害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不按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9.因审批行为责任过错导致行政复议纠错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10.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对审批相对人态度 “生、冷、硬、撞”的;

11.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向审批相对人索要钱、物、礼品,私自占用审批和服务对象财物的;

12. 其他影响审查的行为。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相对人提供审查的材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所造成的后果由行政审批相对人负责。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X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县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篇12

一、做好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购物票据要及时清理入账,做到账目日清月结,进出账清楚明确,端正财务人员工作作风,随时接受检查监督。

二、制定好一学期财经预算计划,严格执行班级企业的各种报销审批及借支手续,定期交经济报表给企业有关领导查阅。

三、主动了解同事们工作学习生活所需,及时解决员工生活上的问题,依时准确发放各种物资、工资及补贴。

四、财务收支做到精打细算、勤俭节约、开源节流,保证资金的到位和合理使用,购物要跑“三家”,力争价廉物美,深受大众喜爱。

五、财务人员保证依时上下班,廉洁奉公,对人要热情和蔼,对员工提出的意见要虚心接受,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的改正。

六、做好财物进出仓的登记及公司财产的管理登记,保证借出财物能及时归还,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七、做好财务工作的保密性。

县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篇13

一、分配原则:按岗取酬,能者多得。

二、工资构成:

岗位工资+学历补贴+工龄工资+奖金+浮动工资

三、核定方式:

(一)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月工资1020元+工龄工资5元/年。

1.带班教师每月1020元,每年按月发放工资。

2.工龄工资:从正式带班开始算起,工龄工资为5元/年,每年递增。

(二)奖励工资

1..学历补贴:学前教育专业:50元/月,其他专业30元/月。 班主任奖:100元/月

3安全奖:50元/月,发生安全事故当月没有安全奖。

4.全勤奖:50元/月

5幼儿园重大活动及各项班级活动评比获奖50元/人。

6教师参加幼儿园对外承担公开教学省级奖500元 市级奖400元 区级奖200元 园级奖50元

7.教师在国家省市区发表论文或文章分别全国奖60元 省级奖40元 市级奖30元 区级奖20元

(三)、请假工资分配:

1出勤。教师病假10元,事假20元,旷工一天扣50元

2.请假须由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方可有效。

(四)教师待遇

1、教师享受幼儿园节日福利。

2、在园教师子女入园收取一半的保教费。

(五)教师进出制度

1.新来教师试用1个月,应聘教师通过面试及公开课考察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正式聘用的教师辞职前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

(六)效益浮动工资200元|月

幼儿教师工资分配为基本工资和考评工资。保教业务考核内容包括常规落实、保教质量、平时抽查、出勤、入园率、巩固率、应急性任务、园内考核、环境创设等内容。

1、学期初按时上交:班级计划、课题计划、特色课计划。学期末按时上交:个人总结、课题总结、特色课总结。

2、每周五下午三点之前交下周教案,认真制订周计划、日计划,扎实教学,让每一位幼儿都能掌握一定的知识和能力,保证教学质量。

3、严格执行幼儿园一日作息时间。一日生活组织有序,不随便打乱作息时间。按规定开展各项活动,确保户外活动2小时,体育活动1小时。。

4、每周一按时公布周计划。严格执行课程表,上课时教学教具要准备充分,教师要熟悉教学内容及目标,合理科学安排教育活动,不得擅自换课、掉课。户外活动要有组织,教师要照顾好每一为幼儿。

5、各年龄斑环境区域布置要做到趣味化、游戏化,要有可操作性,尽量随教学内容及时调整变化。

6、注意幼儿常规培养,让幼儿养成各种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学习习惯,要做到随机教育。

7、三位教师要负责每天组织幼儿进行各种活动,不得擅自脱岗,每天早上,教师带领幼儿准时出操,准备好器械和所用物品,带班教师

8、每日做好晨检工作,观察幼儿的精神状态,并做好幼儿缺勤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9、幼儿进、离园时,当班老师必须站在门口迎接并负责询问或交接孩子的情况,当天发生的事情当天解决,及时主动的与家长沟通。

10、培养每一位幼儿良好的习惯,文明礼貌等,抓好幼儿日常生活常规。保证幼儿衣着整洁,及时更换,不穿反鞋,不托鼻涕,不留指甲、梳好头发。

11、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照顾好每一位幼儿,准时为病儿吃药,不发生漏吃或吃错药的情况。

12、值午班的教师,不锁门,不闲聊、保持清醒、不断巡视、照顾好幼儿、为幼儿盖被子。

13、坚持正面教育幼儿,确保幼儿心理发展健康。

县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篇14

作为幼儿园财务,我在收付、反映、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尽到了应尽的职责,过去的半年里在不断改善工作方式方法的同时,顺利完成如下工作:

一、日常工作:

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每天一小结,每月定期核对现金与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发现金额不符,做到及时向领导汇报,及时处理。

2、每月号至次月号收取每幼儿的费用,开出收据,及时收回现金存入银行。

3、井然有序地完成了职工工资和其它应发放的经费发放工作。

4、坚持财务手续,严格审核(发票上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方可报帐),对不符手续的发票不付款。

、期初末接待新生报名,学期末收取幼儿新学期的书本费。

二、其它工作:

我除了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外,并兼带英语兴趣班老师,做到认真选择题材,上好每一堂课,及时与家长沟通,共同让幼儿取得进步。在这里领导和同事们给了我很大的帮助和鼓励。

回顾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我认为:

一、学习不够。当前,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新经济蓬勃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新知识新科学不断问世。面对严峻的挑战,缺乏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理论基础、专业知识、文化水平、工作方法等不能适应新的要求。

二、在工作较累的时候,有过松弛思想,这是自己政治素质不高,也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不好的表现。

针对以上问题,今后的努力方向是:

一、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增强大局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克服自己的消极情绪,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积极配合领导同事们把工作做得更好。

县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篇15

为切实加强我校的安全管理,有效保护师生的人身安全,使安全工作具体化,根据县教育局有关安全教育的文件精神,特制订安全工作考核细则。

一、考核方法:

考核以考核分为依据,基本分100分。考核对象为

(A) 任课教师 (B)班主任 (C) 值周管理教师 。

以一年度累计得分90分为优秀,奖金200元;89分---80分为合格,奖金160元;7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在本年度内不列为评优、评先对象。

二、考核内容:

A、任课教师:

1、任课教师要认真参与学校开展的安全教育活动,协助班主任进行安全教育与安全知识的宣讲。如通过学生调查发现安全教育不重视、不能做到教育长效性的,扣5分。

2、对学生教育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如出现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导致严重后果的扣10分。

3、严格执行学生请假制度。任课教师上课要关注学生的到位情况,要确保学生上课到位,如有缺席应及时与班主任联系。如发现学生没有请假而不上课,在校园内外闲逛,任课教师不知情的扣5分;

4、上课迟到、中途离开或提前下课的扣2分,出现严重后果的扣10分。

5、任课教师在学科教学中要渗透安全教育,如通过学生调查对安全教育意识淡薄的扣2分。

6、要认真组织课堂教育,因管理不善导致出现学生伤害事故的扣10分;教育学生课间要文明休息,不追逐、不打闹。如发现学生之间互相打闹,应及时制止。发现学生打闹而熟视无睹的扣2分,制止不力扣1分。

7、积极参加学校各项集体活动,任课教师必须到场,统一行动,服从指挥,遵章办事,工作到位。任课教师不到场每次扣2分,因管理不善出现事故扣5分。

8、按时放学,保证学生按时就餐,按时回家。下午,教师辅导学生,必须护送学生回家。如因此而造成事故的,扣5分。

9、教学楼二楼靠楼道的班的任课教师,在上午第二节课下课时必须在该楼道口值班,保证学生上下楼道的安全。如未到岗到位或迟到者每次扣2分。

10、在学校集体活动中,要协助学校进行学生秩序管理。没有进行管理每次扣1分;因管理不善出现学生伤害事故的扣2分。认真负责学生课间操管理,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未到一次扣5分。

11、在体育课管理中,体育教师要对运动场地、体育器材、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再行使用。体育教师上、下课时必须集合清点学生人数,课中学生必须在体育教师的视线之内。如不集合清点人数、私自离开课堂的扣2分,如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扣10分。

12、在体育运动会或各类体育比赛中,体育教师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如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扣5分。

13、教师要了解学生的身体素质,如让不适宜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参加运动而造成安全事故的扣5分。

B、班主任:

1、认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通过主题班会,安卫法课等形式进行安全教育,真正做到安全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及时记录在安全教育记录本上(每周1次以上,安全教育要备课)。安全教育记录不全、未上安卫法课、安全教育工作不细致的或通过学生调查发现安全教育不重视、不能做到教育长效性的扣5分。

3、严格执行学生请假制度。如发现学生未到校又未及时家访的(含电话家访),扣2分; 严格晨检制度,作好晨检记录(学生未到校或有特殊情况的均需记录以备查)。因工作不力或敷衍了事而造成事故的一次扣2分。

4、教育学生认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如出现被学校公开批评,扣1分;

5、教育学生认真保管学校或自己的财产,如出现故意损坏公共财产或他人财物现象的扣2分。损坏公共财产或他人财物的,能主动、及时赔偿的扣1分。

6、班主任要经常巡视本班学生活动状况,发现异常的情况及时制止处理,出现重大事故的及时上报安全办。每月28—30号必须向学校安全办交月报表。如不报或缓报的每次扣1分。

7、严禁学生在校内外玩火、玩电、玩鞭炮、玩管制刀具等其他危险玩具、物品。如出现学生违纪现象扣该班主任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8、教育学生不在学校周围或其它地摊购买“三无食品”,严防食物中毒。如出现因教育不力而出现事故扣2分。做好在校用餐学生的自带菜管理工作,保证菜柜经常清洁、卫生,菜柜钥匙有专人负责。如因班主任管理不力而出现学生食品中毒事故扣10分。

9、学校各项集体活动(包括升旗和课间操),班主任必须到场,统一行动,服从指挥。要教育、组织好本班学生参加集体活动,做到上下楼道有序,管理到位。如班主任不到场每次扣2分,因管理不善出现事故扣10分。

10、对班级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下午各班学生及时放学、静校,不能集体补课。

C、值周管理教师:

1、值周管理教师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管理。如出现迟到、早退一次扣5分,未到一次扣10分。

2、要在午间、下午勤巡查校园,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如值周教师中午未到岗到位每次扣2分,未巡查而出现安全事故的扣5分。

3、要加强校门口安全管理,帮助门卫维持校门口的秩序,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出现因管理不善而导致责任事故的扣5分。

4、值周教师在课间操学生解散时,要在教学楼的各楼道口值班,帮助学生有序上楼,如值周教师未到场每次扣2分,因管理不善出现事故扣10分。

县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篇16

1、保安员执行双岗制24小时上岗;

2、每天早上6:50四人交接班(至次日早上7:00);

3、每天不定时清扫大院内卫生及车棚内卫生;

4、每天负责办公楼大门的开(7:00)关(22:00);

5、每天负责及时开关院内公共区域的照明灯,每天夜间根据生产情况及时关闭车间内照明设施;

6、负责夜间不定时巡视,路线为——警卫室、车棚、配电室、通往后院的过道,后院大门、锅炉房、车间、食堂、员工宿舍楼、警卫室;(注:每晚巡视不得少于三圈,以监控录像记录为凭证)

7、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任务,以公司利益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8、认真履行保安员工作制度,每触犯一条(按情节轻重)扣发工资20元至100元,如当月没有过失及处罚,则奖励200元;

9、当月如有处罚三次以上(含三次)则扣发奖金100元;当月接受处罚五次以上(含五次)则解除雇用协议;

县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篇17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提升服务水平,规范公务行为,优化发展环境,凝心聚力、开拓创新,加快推进“两个率先”,根据《*地区》,结合我*实际,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工作,以提高机关效能和执行力为重点,以推进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为目的,通过考评实现各级机关干部素质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优化,为“两个率先”奋斗目标顺利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二)原则。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考评单位效能工作原则;二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增强考评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性的原则;三是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考评工作在县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考评单位积极配合。

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考评工作实行分级考评制。一是*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考评。二是各单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各科室、下属部门进行考评。

三、考评对象

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直各部门、单位、驻库各垂管单位。

四、考评内容及分值设定

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实行100分制考核,具体考核内容:

《*县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考评细则》附后。

五、考评方法

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考评工作以日常督查、明察暗访、民-主评议、受理群众投诉、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案件等为考评的重要手段。其中,日常督查、明察暗访、民-主评议以检查通报的形式予以公布,作为扣分依据。

(一)日常督查。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组,对县委、政府重点督办内容,县领导重要批示,县委、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等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按照自治区、地区及县有关规定,对县各级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督查。

(二)明察暗访。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情况进行明察暗访。

(三)民-主评议。由县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单位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对各办事窗口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四)受理投诉。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受理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等投诉,并进行查处。

六、考评结果的运用

(一)对考评排名前3位的乡(镇)、排名第1位的农牧场、排名第1位的街道办事处及排名前15位的部门、单位,由县委、政府在全县范围予以通报表彰。

(二)对考评排名后2位的乡(镇)、排名最后1位的农牧场、排名最后1位的街道办事处及排名后10位的部门、单位,由县委、政府在全县范围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分管领导对这些单位党政一把手进行诫勉谈话,并向*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对连续两年考评排名靠后的单位党政“一把手”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经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建议上报、。

(四)垂直管理单位的考评结果除运用上述考评办法外,由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向其上级主管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五)组织、人事部门要将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评、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七、考评纪律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严格按照考评办法进行考评。

(三)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

(四)不准对考评工作人员打击报复。

本办法由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县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篇18

为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全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水平,建立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倡导“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行业新风尚,根据《执业医师法》、国务院《护士条例》、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实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为目标,以考核记录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状况为内容,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优化医疗环境为重点,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树立行业新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快卫生诚信体系建设,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二、考评范围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执行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工资的人员(统称医务人员)。

三、考评标准

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按百分制进行评定,基础分为80分,满分为100分。加分、扣分后的累计得分不得高于100分或低于0分,即:加分后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算;扣分后累计得分低于0分的,以0分计算。(一)基本要求(基础分80分)

1.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0分)。

(1)加强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学习,树立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

(2)增强工作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2.尊重患者的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10分)。

(1)对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贫富都平等对待,不得歧视。

(2)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3)在开展临床药物或医疗器械试验、应用新技术和有创诊疗活动中,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3.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10分)。

(1)关心、体贴患者,做到热心、耐心、爱心、细心。

(2)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服务用语文明规范,服务态度好,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3)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4.遵纪守法,廉洁行医(15分)。

(1)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和医学伦理道德,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工作制度,坚持依法执业,廉洁行医,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2)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收受、不索要患者及其亲友的财物。

(3)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以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为由,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4)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5)不违反规定外出行医,不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

5.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15分)。

(1)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和措施。?

(3)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6.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10分)。?

(1)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对口支援等医疗活动。?

(2)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7.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10分)。?

(1)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加分依据 ?

1.参加单位组织的义诊活动,每次加0.5分。?

2.参加基层卫生帮扶项目(不包括因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需要而参加基层卫生帮扶的),在农村牧区和社区连续工作超过1个月(含1个月)但不足3个月的,加1分;超过3个月(含3个月)但不足半年的,加2分;超过半年(含6个月)以上的,加3分;因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表彰的,另加2分。对于长期在基层工作(含社区)的人员最高可加到5分。?

3.参加卫生对口支援项目(不包括因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需要而参加卫生对口支援的),在条件艰苦地区(旗县及以下)连续工作超过1个月(含1个月)但不足3个月的,加2分;超过3个月(含3个月)但不足半年的,加3分;超过半年(含6个月)以上的,加5分;因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表彰的,另加2分。 ?

4.收到患者及家属表扬信、锦旗给个人的,每次加2分,给集体的,有关人员各加0.5分,每人最多加5分;收到单位表扬信、锦旗给予个人的,每次加2分,给集体的,有关人员各加0.5分,每人最多加5分。?

5.先进事迹、典型正面事迹在省级、设区市级和县级新闻媒体报道属个人的,每次分别加3、2、1分,每人最多加5分;属集体的,有关人员每次各加2、1、0.5分,每人最多加5分。同一事例重复报道的,以加分高的一次计算,不重复累计。?

6.自觉拒收患者及其家属给予的“红包”、礼品等财物(经单位纪检、纠风办核实),或按规定把难以拒收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每次加2分,每人最多加5分。?

7.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自觉拒收任何形式的回扣(经单位纪检、纠风办核实),或按规定把难以拒收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单位有关部门的,每次加2分,每人最多加5分。?

8.检举他人收受各种回扣、开单提成、擅自接受资助,经查属实的,加5分。?

9.在工作中责任心强、认真细致,及时发现、指出他人的工作差错,从而避免出现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的,每次加1分,每人最多加3分。 ?

10.纠正他人因违反医学保密规定和保护性医疗制度而挽回不良影响的,每次加1分,每人最多加3分。 ?

11.积极参加各种突发事件的医疗抢救工作的,每次加1分,每人最多加3分;因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表彰的,加2分;受政府表彰的,加3分。?

12.见义勇为,为维护医疗秩序勇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受到本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表扬的,加5分。积极参加无偿献血的,每次献血200毫升加1分,400毫升加2分(以献血证为准)。?

13.被评为本单位先进工作者的(不包括各种单项表彰,下同),加3分;被厅、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的,加4分;被评为设区市级劳模的,加5分;省级劳模的,加8分;全国劳模的,加10分(被评为全区或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分别按设区市级或省级劳模加分)。?

14.科室被评为本单位先进集体的(不包括各种单项表彰,下同),科室主任、护士长各加2分;被评为厅、市、县级先进集体的,各加3分;被评为省级先进集体的,各加5分;被评为国家级先进集体的,各加10分。以上各项副职减半加分。?

(三)扣分依据 ?

1.未经批准,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的(值班或有其它任务的除外),发现1次扣1分。 ?

2.迟到、早退发现1次扣2分;旷工每次扣5分。 ?

3.上班时擅自离岗、串岗的,每次扣2分。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的,每次扣3分。?

4.上班着装不整洁、不佩戴胸牌上岗、语言不文明的,每次扣1分。?

5.不落实首诊负责制或首问负责制的,每次扣2分。?

6.对患者及其家属的疑问和投诉,不能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和调查处理,激化矛盾纠纷,导致被患者及其家属因行风问题实名投诉到本单位有关部门的,每例扣2分;被投诉到同级行政机关或新闻媒体的,每例扣3分;被投诉到上级行政机关或新闻媒体的,每例扣5分。(患者无理取闹的除外)

7.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缺陷或不足,引起服务对象不满意或发生争吵的,每次酌情扣1~3分。?

8.科室不按规定提供规范的收费一日清单的,对科室主任、护士长和当事人每次各扣1分;虽有提供收费一日清单,但不及时、不规范的,对科室主任、护士长和当事人每次各扣0.5分。?

9.泄露患者隐私或医学秘密的,每次扣2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

10.违反《处方管理办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其它药物指导原则、指南使用药品的,每次扣3分。?

11.不执行诊疗规范给病人作检查检验的,每次扣2分。?

12.科室间或同事间闹不团结,工作受到影响的,每人扣2分;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每人扣5分。?

13.工作拖拉,不按时完成任务或不服从科室工作安排的,每次扣5分;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的,每次扣10分。?

14.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开展诊疗活动(包括超范围执业)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每次扣5分。?

15.因责任事故造成的医疗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当事人每次扣5~10分,负轻微责任的当事人每次扣1~5分;?

16.夸大或虚构病情,为单位或个人牟取利益的,视情节每次扣5~10分。?

17.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的,对科室主任、护士长各扣3分;对当事人扣5分。?

18、急诊急救不按规定时间到达者扣5分。?

(四)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其医德考评结果直接认定为较差:?

1.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2.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或新闻媒体曝光的科室主任、护士长和当事人; ?

3.因工作不认真造成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 ?

4.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活动的; ?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制剂、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

9.非医学需要,利用B超等手段对胎儿作性别鉴定的; ?

10.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的;?

11.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

12.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宴请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13.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14.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接受医疗器械、药品、医用耗材、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或为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或人员登记、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的;?

15.违反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资助参加或举办各种活动管理的通知》,擅自接受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经销人员的资助,外出参加学术活动、交流、考察、旅游等活动的;?

16.对医务人员在用药、检验、检查中提供各种形式开单提成的科室负责人和当事人;?

17.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8.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参加基层卫生帮扶、卫生对口支援、卫生援外工作的;?

19.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20.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

21.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的;?

22.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

23.单位认定的其他行为。?

四、考评步骤?

(一)个人自评:被考评的医务人员对照考评标准的基本要求、加分和扣分依据,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表现,进行总结和自我评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登记表》。?

(二)科室初评:在个人自评基础上,以科室为单位,由科室考评小组根据每个人日常的医德行为进行评价。?

(三)单位总评:由所在单位的医德考评机构组织实施,根据个人自评、科室初评的结果,以日常检查、问卷调查、患者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记录反映出来的具体情况为主要参考依据,对每个医务人员进行评价,作出医德考评结论,填写综合评语。?

五、考评等次?

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并按下列条件确定:优秀――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没有扣分。良好――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且扣分不超过15分。一般――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且扣分不超过30分。较差――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或扣分超过30分或有“一票否决”行为。?

医德考评要严格坚持标准。自治区级医疗机构被确定为医德考评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单位实际参加考评总人数的15%以内(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且没有扣分的人数超过优秀等次控制数的,按考评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截止到控制数;达不到优秀等次控制数的,按实际得分在90分以上,且没有扣分的人数计算,下同)。自治区级医疗机构被地方党委、政府评为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被评为全国、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被授予“文明单位”称号或继续保持“文明单位”荣誉的,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本单位实际参加考评总人数的20%以内;凡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受到劳动教养的,当年该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实际参加考评总人数的12%。自治区级以下医疗机构被确定为医德考评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按在当地人事部门确定的干部任职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控制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来掌握;当地人事部门没有确定干部任职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控制比例的单位也可以参照自治区级医疗机构医德考评优秀等次控制比例执行。优秀等次名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合理分配。?

六、医德档案内容?

医德档案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人接受职业道德规范和医学伦理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2.本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对文明规范服务、改善服务态度、尊重病人权益等检查涉及本人方面的情况;?

3.本单位通过日常对病历、处方的检查分析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抽查反映本人在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医疗服务收费(收费清单)方面的情况;?

4.本人获得各种奖励荣誉、新闻媒体先进事迹报道和病人表扬;?

5.本人受到患者及其家属投诉(问卷调查)及调查处理情况;?

6.本人违反职业道德或行业纪律受到本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或诫勉谈话的情况;?

7.本人拒收或收受“红包”和回扣、开单提成的情况;?

8.本人参加义诊、基层卫生帮扶、卫生对口支援、突发事件的医疗抢救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

9.其它能够反映本人在医德考评中需要加分或扣分的材料;?

10.本人医务人员医德考评表。?

七、考评结果应用?

医德考评结果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并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晋职晋级、岗位聘用应在考评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人员中产生。评先评优的人选和任职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必须在医德考评等次为“优秀”的人员中产生。医德考评等次确定为一般的人员,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必须延迟1年。医德考评等次确定为较差的人员,其任职年度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不计算考核年限,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晋升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必须延迟2年;每年一次的薪级工资应不予调涨,或取消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各级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中的职业道德评定,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各级医疗机构要对医德考评“较差”等次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连续2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人员,可作缓聘、低聘或解聘处理;有行政职务的医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免除其行政职务。?

八、组织管理?

盟(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辖区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按照属地化管理与行政隶属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制定全区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监督管理自治区级医疗机构以及在自治区卫生厅注册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盟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和完善本辖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实施细则,监督管理直属医疗机构以及负责在设区市卫生局注册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监督管理直属医疗机构以及负责在县(市、区)卫生局注册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医德考评制度对于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与医院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医德考评制度,成立由院领导和人事、纪检监察、有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医德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人事部门或纪检部门为医德考评工作具体经办机构,负责拟定医德考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纪检监察组织协调、监督医德考评工作,确保考评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医德考评工作要纳入医院管理体系,与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同时进行,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中“德”的分数按照医德考评的分数进行折算。医德考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务人员的年度考核、定期考核等工作相结合。要认真落实医德考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日常检查与年终医德考评相结合,医院各职能科室要根据每年纠风工作任务责任分解的要求,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病历、处方、用药和检查情况的日常检查和问卷调查、患者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相关资料的收集,为年终医德考评提供准确、真实的依据。职能科室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年终无法提供本应该提供的日常检查结果和资料或提供虚假检查结果和资料的,对职能科室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医德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在医德考评制度试行阶段可先使用手工纸质档案,待条件成熟后开发电子档案,有条件的医院可直接试行电子档案。医德档案由单位人事或纪检部门负责保管,并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把执业医师的医德考评结果报送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同时报送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医院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确保医德考评工作取得实效。对工作不力,存在走形式、走过场问题的医疗机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医院等级评价、评审或复审不合格等处罚,并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九、有关说明?

本实施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县委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篇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江西省推行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抚府办发?20xx?65号)、《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制定该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南丰县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政府采购、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南丰县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八条、《财政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等要求,由预算股牵头,监督检查局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会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等业务科室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 预算股、监督检查局牵头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包括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有关科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维护。

第七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我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局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八条 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监督检查局归口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 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有关业务科室(以下统称抽查主体)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资产评估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政策法规科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政策法规科汇总报局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事项的抽查主体为监督检查局,政府采购、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事项的抽查主体分别为政府采购办公室、非税收入管理局和农发办。

第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局内各相关股室应将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等财政管理对象的相关信息与随机抽查信息平台进行共享,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 预算股、财政监督检查局牵头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对执法检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八条 各抽查主体拟开展的各项检查,由监督检查局负责牵头汇总并制定财政局年度检查计划,征求局内有关股室(单位)意见后,报局党委审定实施。

第十九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二十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二十一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二条 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预算股、财政监督检查局对于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

各抽查主体会签相关股室后,报局领导签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五条 局领导批准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报局领导批准后,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检查单位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和各业务股室及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三十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监督检查局商政策法规科后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