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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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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文是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一、保障原则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级保障的原则,在市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城镇居民、进城务工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房屋租赁)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进行,以租赁补贴为主。

二、申请条件

(一)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1、持有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东至绕城高速,南至经久乡,北至安宁镇,西至太和镇)的户籍,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至申请住房保障时已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持有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本市户籍,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至申请住房保障时已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进城务工人员;

3、非本市户籍,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市居住3年以上(办有流动人口暂住证并满3年),至申请住房保障时已连续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外来务工人员;

4、户籍属州级部门,本人在市级单位工作,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至申请住房保障时已连续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不受户籍限制;

5、非本市退休但户口迁移到本市达20xx年以上的人员;

6、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二)收入限制标准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西昌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无稳定收入,其他情况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纳入保障范围。

(三)无住房

申请人无私有住房,未承租单位自管房、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五)家庭人口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或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

(六)家庭拥有的综合或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七)未满25周岁的单身人士,需审核其住房资助能力,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予保障。住房资助能力是指:未满25周岁的申请人的父母,拥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

(八)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障对象,优先配租: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西昌市工作的获得表彰的全国、省部、州级劳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对象;申请家庭成员均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壹级、贰级(以新证为准)残疾的。

(九)享受西昌市最低生活保障、户籍在市级单位(企业)和社区的城市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按《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要求

(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城区以外的各产业园区务工人员实行就近保障原则,采取“以补代租”的方式予以解决。

(三)申请人原则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只能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单身人士原则上只能申请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

(五)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申请两种方式。单位集体申请单身人士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单位在符合条件的单身人士中统一安排。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人士工作变动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申请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其他单身人士中安排配租。

(五)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以下均含共同申请人)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证明材料。

2、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有效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房屋情况证明

(1)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申请人,须提供单位住房情况证明、房改部门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证明、房管部门房屋信息证明及不动产登记证明。

(2)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户籍人员出具村、组、乡(镇)人民政府房屋情况证明、房管部门房屋信息证明及不动产登记证明。

(3)其他人员须提供房管部门房屋信息证明及不动产登记证明。

4、工作、收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提供单位工作证明、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证明和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退休人员提供原工作单位退休证明和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证明。

(3)其他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现居住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证明。

(4)无工作的,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5、其他证明材料

(1)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信息登记证明。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6、符合优先保障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证件原件,审核后备存复印件。

(六)提交的证明材料出具有效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

(七)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审核配租

审核、配租工作启动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启动后的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受理

申请材料齐备的,社区、街道办事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合格的,在社区、办事处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将预审材料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收到预审材料后,在1个月内按初审、复审、终审程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拟定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政府批准后,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新闻媒体、报刊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进行核实,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告知申请人并取消保障资格。

(五)配租

实物配租方式采取抽签或摇号的方式进行。摇号配租过程由公证处监督,摇号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租赁补贴采取将租赁补贴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转到保障对象私人账户。

(六)签订合同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在1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1寸免冠照片、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缴纳租赁保证金和相关费用。

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租赁合同或缴纳租赁保证金和相关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废止,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五、租赁管理

(一)合同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实现年审制,租赁期限为1年,每1年签订一次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3、保障对象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1年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4、保障对象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无共同申请人的,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收回;有共同申请人的,按程序申请承租,原签订的租赁合同至租赁期满为止。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保障面积、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研究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市财政,支出通过预算安排。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配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动态监管工作,不配合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进行装修。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四)管理模式

1、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建由社区居委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情况检查,并对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做好管理经营工作,强化租赁监管,规范租赁秩序。如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借、转租、空置或从事不法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告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并配合查处。

4、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购买物业服务。

5、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由发改部门会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六、退出管理

(一)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对保障对象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限期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停发租赁补贴,并取消轮候资格。

(二)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有经济支付能力无故拖欠租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的。

保障对象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保障对象,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障对象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四)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或取消其租赁补贴: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保障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且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或经济状况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保障期内,承租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的。

享受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可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承租人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监督管理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依法处理,维护正常的租赁秩序。

(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有权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或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保障对象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

八、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共租赁房申请条件和办法

收入标准

20xx年10月公示的该《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三类人员有资格申请公租房,除了保障房轮候家庭、符合一定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外,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也可以申请公租房。

在11月30日最终发布的《办法》中,对于外省市来京人员的申请标准里,其他各项都没有变化,而是新增了家庭收入的标准。其家庭收入标准与北京市民相同,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申请条件

在《办法》中,对于“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这一条件中,并没有确定具体的年限。根据公租房的细则,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市住保办表示,各区县正结合本辖区实际,抓紧研究制订相关准入条件,待准入条件明确后,由各区县政府发布实施,届时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可按所在区县规定进行申请。

申请办法

《办法》要求,从20xx年12月1日起,全市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窗口全面开展公租房申请受理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可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窗口申请公租房。不过外省市来京人员还暂时不能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