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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直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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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化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人们图求方便快捷购物心理而兴起。现在直销几乎遍及全球所有市场经济成熟和发达的国家。商务部是如何进行直销管理的?下文是商务部直销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商务部直销管理办法
商务部直销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第十七条 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

第二十一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直销活动

第二十二条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第二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第二十四条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二十六条 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xx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xx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 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直销企业拟成立直销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依法申请登记。

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境内投资建立直销企业,开展直销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有关外国投资者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传统直销五大缺点

(1)产品低价高卖,消费者难以接受。虽然直销省去了传统流通渠道的中间环节,但是直销公司的产品一点都不便宜。公司要保证直销商的利润,才能调动直销商的积极性。这样就必须把产品的价格拉高。而直销商要把高价的产品推销出去,就要把产品神化,甚至把公司和直销都要神化。消费者发现事实并不如直销商所说的那样,就必然会埋怨。经营者发现直销也并不是别人神化的那样,或者发现许多不好的内幕,他们就会受到伤害。

(2)直销商要赚到钱就要不断的推销。世界上95%的人不喜欢推销,而99%的人不喜欢被人推销。这是直销的“销”字致命的缺点。直销商在向顾客推销产品或事业机会的时候,很多人都会有防备心理,先放一堵墙,以免受伤害。即使买了产品也是给面子而已。以后多找他几次,就开始躲着你。你再找他,就会跟你说,什么事都能谈,就是不能谈直销。很多放弃直销的人,就是很难过这一关。有人问:不销售哪来业绩啊?人的天性不喜欢推销,但人的天性喜欢消费。产品要卖出去不一定要推销啊。

(3)必须送货。直销商不但是高级推销员,而且还是高级送货员、收款员,更是消防队队长(团队成员出问题了要去“救火”)。当有一个很好的顾客牙膏用完了,要求送一支牙膏给他,那送还是不送呢?不送吧,会丢失一个很好的顾客。送吧,花车费不说,还要花时间,花精力。这些送货的时间和精力可以用来做多少更有价值的事情啊。而且有时候把产品销售给老朋友的时候还不好意思开口要钱,出现了欠款,待账的问题。

(4)容易囤货,产生削价竞争。囤货虽然不是公司和直销商的本意,可是有些领导人会误导直销商囤货。而直销商为了冲业绩,冲奖衔,就会囤货。如A公司的直销商为了冲奖衔,把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货囤在家里。而N公司的直销商为了完成业绩考核,被迫囤货。有人说卖得出去叫备货,卖不出去才叫囤货。这句话对。可是很多人囤了货是卖不出去的,资金积压,只有削价出售。削价就会造成市场混乱。我就认识一个在网上批发A公司直销商的囤货产品。他5.4-5.5折从这家公司的高聘那里买进他们的囤货产品,再以5.8-5.9折批发给销售人员(一次批发的量都在几万到几十万),销售人员再以6.5-7折卖给消费者。这样他们也能一个月赚几万块。这对那些守规矩的直销商是多大的伤害啊。不但要面对削价竞争,还可能会面对不知情的顾客的指责,别人打那么低的折,你打那么高的折,说你赚他太多。实属冤枉。如果直销商货卖不出去,就要亏一大笔钱。在广州番禺,有一位某公司的直销商,家里有钱,为了冲业绩,囤了几十万的货。旧装的蛋白粉没卖完,新装的蛋白粉上市了。旧装的卖不出去,又吃不完,就用来喂家里的小狗,小狗吃了毛色长得特别漂亮。真是可笑可悲啊。所以很多直销商在此受伤不浅啊。

(5)业绩压力。业绩压力有好有不好。好处是迫使直销商努力工作,但是直销的很多弊端也是由业绩压力产生的。在直销的环境里,很多人都很开心,但那是忙得很开心。做直销的目的是为了由钱有闲,可是在业绩的压力下,压得直销商并不能闲。直销商为了完成业绩,用正当的途径完成不了,就会用很多不好的方法去完成,直销的问题也由此产生。以上五点,不但让直销商的金钱、心灵、信誉、人脉受到了伤害,而且还会伤到别人。

商务部直销管理办法:类型

第一类:狭义直销(Direct Selling)

所谓狭义直销就是产品生产商、制造商、进口商通过直销商(兼消费者)以面对面的方式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含单层直销和多层直销。

单层直销有20%的直销公司使用。多层直销则有80%的直销公司在使用。单层次直销即介绍提成模式,例如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的经纪人都是无工资的,靠自己人际关系销售产品并获得提成,但开发的顾客没有成为销售人员,没形成层级结构,因此这是合法的。

多层直销是根据公司的奖励制度,直销商(兼消费者)除了将公司的产品或服务销售给消费者之外,还可以吸收、辅导、培训消费者成为他的下级直销商,他则成为上线直销商,上级直销商可以根据下级直销商的人数、代数、业绩晋升阶级,并获得不同比例的奖金。(解释:直销员开发出的顾客又能成为销售人员,组成了一个层次网络,从而实现团队计酬)。

第二类:多层次直销(Direct Marketing)、

这种模式也叫复式直销,产品生产商、制造商、进口商通过媒体(邮寄DM、电视购物频道、因特网)将产品或者资讯传递给消费者。多层次直销中的“直”,是指不通过分销商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复”字是指企业与顾客之间的交互,顾客对企业营销努力有一个明确的回复(买与不买),企业对可统计到的明确的回复数据,由此对以往的营销效果作出评价。

直销业相比传统零售业的优势:

服务个性化。由于直销产品比较特殊化、个性很强,需直销人员讲解、演示、试用,所以要求直销人员 根据产品和消费者的要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就业简易化。直销人员的就业门坎较低,它需要付出的是少量的金钱和时间,而且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省略了很多成本。具有推销能力都有机会成为一名直销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缓解我国日益严重的就业压力

销售主动性。由于直销更多需用直销人员的主动推荐、演示、讲解,销售能力越强,销售额就越大。

服务便利性。由直销人员提供的送货上门服务,提供了另一种给消费者便利的高品质产品的销售渠道。

直销业相比传统零售业的劣势

产品局限性。每个直销企业都有自己的核心产品,但一般品牌单一。

直销是销售的分支结构,直销模式给消费者带来了便捷服务。

●上世纪80年代末,日本一家卖磁性保健床垫的Japan Life公司在我国开展传销业务。该公司未经任何官方的经营许可。

●1990年11月14日,中国大陆第一家正式以直销申请注册的公司——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成立,直销正式被纳入了工商管理的正式范畴。

●1994年8月11日,国家行政工商管理总局发出《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违法行为的通告》(233号文)。9月2日再次发出《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240号文)。非法传销的发展速度得到了遏制。

●1995年3月28日,国内贸易部发文,宣布正式成立“多层次传销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机构,着手起草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

●同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对国内再次过热的传销进行规范限制;随后不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

●1996年4月我国政府经过审查,首次批准了41家传销企业可以开展多层次传销业务,4月28日,国家工商局向41家多层次传销企业颁布了《准许多层次传销经营意见书》。

●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传销管理办法》。提出单层次传销和多层次传销的定义。

●由于对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的区分没有严格的标准,大大小小的非法传销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以至于到1997年底到1998年初,非法传销大肆猖獗,国家对直销企业几乎失控。1998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对整个传销行业全面禁止整顿。

●同年6月18日,国家三部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部)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明文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雇用人员推销’的运作模式”。并批准了.完美、安利、雅芳、玫琳凯美乐家等10家外商投资直销企业转型经营。

●20xx年,我国加入WTO。中国政府承诺:以商业方式存在提供的无固定地点批发或者零售服务(包括夏方军在传销)在入世3年后逐步取消限制。

●20xx年9月1日,涉及《直销法》的两部核心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正式出台。《禁止传销条例》于11月1日生效,《直销管理条例》于12月1日生效。

商务部直销管理办法:产业规模

20xx年,除1家直销企业的直销销售为0外,其余31家直销企业共实现直销销售额199.37亿元(以下简称销售额),直销业共计缴税51.70亿元,其中直销企业缴税49.99亿元,直销员缴税1.71亿元。

自20xx年8月23日《直销管理条例》颁布以来,中国政府在开放直销行业方面取得了稳步进展。截至20xx年8月[2] ,中国商务部向37家企业颁发了直销经营许可。

20xx年,中国25家获批直销经营许可企业总规模估计超过70亿美元(460亿元人民币)。由于获批直销经营许可的要求相当严格,许多企业放弃申请直销经营许可,在不受《直销管理条例》约束的情况下,以某种类似于直销的形式开展经营。这种做法损害了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20xx年,商务部出台相关政策,将直销产品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这一调整有利于企业加快产品引进和升级的步伐,为消费者提供更丰富的产品。

20xx年以来,我国直销行业在政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指导下,各企业在20xx年年底就调整和明确了20xx年的发展目标,并层层分解到各个直销市场。

直销模式从进入中国市场就迎来快速发展步伐,成长迅速,尤其是政府通过政策引导,促使直销行业朝着稳健良性的方向前进。国家始终严厉取缔和打击非法传销,避免扰乱市场秩序;另一方面,通过对直销的正面宣传和知识普及,社会对直销的认可度也获得了空前的提升,这大大调动了直销人员从事直销的积极性。

未来,中国直销行业市场规模将会继续扩大。首先,从全球GDP方面来看,中国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就发展规模和速度而言,确定了直销行业未来市场总容量的巨大空间。其次,国家在“xx”发展规划中,提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投资和出口导向型经济增长模式向消费、扩大内需方向发展,这必然给直销行业带来广阔发展空间。

制造商在向公众进行一定诉求的基础上,直接与目标客户沟通,以达到实践消费的营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