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观工厂接待办法(通用3篇)

范本咖 人气:1.57W

参观工厂接待办法 篇1

第一条 设立目的

参观工厂接待办法(通用3篇)

为了加强对参观工厂事务的管理,确保参观工作顺利进行,给每个参观者留下美好的印象,提高企业的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合各种来宾接待及其管理。

第三条 接待机构

所有参观工厂事务,都由公司_____部负责管理,由各工厂_____科负责接待。

第四条 参观种类及其接待方式

参观有不同的种类,对不同种类有不同的接待方式。参观主要分定时参观(即先以公文或电话预先约定参观时间与范围)和临时参观(即因业务需要临时决定来厂参观者)。其中定时参观又分为:

1.团体参观:机关学校或社会团体约定来厂参观。针对这种参观,凡参观人数能在会客室容纳者,均以烟茶招待,否则一律免于招待,陪同人员由______部协调决定;

2.贵宾参观:政府首长社会名流以及国内外各大企业负责人经公司允准来厂参观。必须按公司通知以咖啡、西点、冷饮、烟茶或其他方式招待,由公司高级人员陪同。

3.普通参观:一般客户或业务有关人员来厂参观。以烟茶招待,由____部派员陪同。

第五条 具体接待办法

1.受理参观申请

____部受理有关参观申请的来源有:

(1)直接受理来自公司外部的参观申请;

(2)托本公司内部人员与总务部联系,转达参观申请;

(3)由公司其他部门、科室提出的接待外来参观的申请。

2.申请处理方式

(1)______部接到申请后,即时与工厂__科联系,决定是否批准参观;

(2)如属于重要人物的来访与参观,必须请示___部长,经讨论后作出决定。

(3)______部必须就外部申请参观事宜,与对方所在单位或机构进行联系,并明确通知对方是否批准参观,以从具体安排。

(4)如果参观者提出改变参观日期与参观内容,__部必须对此重新进行审核,并与有关部门联系,调整布署,安排好接待工作。

(5)未经核准的参观人员一律拒绝参观,擅自率领参观人员参观者,以泄露商业机密论。

(6)对于重要来访,_____部部长必须制订相应的接待方针与方式,作出具体布署与安排。必须召集广告_____科、_____科、_____科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就接待工作作出具体安排,确保重要来访的接待工作顺利进行。、_____负责实施,处理参观过程中的一切事务。

3.参观过程注意事项

(1)参观一般区域,由指定人员陪同,参观人员除特准者外,一律婉拒拍照,并有陪同参观人员委婉说明。

(2)参观工厂工作区安全制度

A参观者必须在拜访或联络人员的陪同下,按一定的时间安排和路线行程进行,不能擅自行动;

B陪同人员需提醒参观人员不要使用、调整、改动或修理设备,除非事先得到工厂员工的准许;使用完东西后应放在适当的位置,协助工厂人员保持工厂的清洁和有条不紊;

C陪同人员提醒参观人员原理危险易发地,严格按工厂的着装要求穿戴,在操作区内,要遵守所有规章、标语和规定。一旦出现紧急情况,立刻上报。

D未经工厂_____的批准,工厂工作区内不允许携带照相设备或描图工具等。

第六条 参观后工作

1.参观结束后,由___主持召开参观者意见征集会;

2.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___临时主持召开意见征集会;

3.主持会议的___事后必须以书面形式汇总意见,上报_____。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经_____核准后实施,增设修订亦同。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_____。

参观工厂接待办法 篇2

第一条 总则

为明确公司房屋津贴给付方式,特制定本办法。本公司员工的房屋津贴悉依本办法给付。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申请办法

凡外勤人员因工作关系,经公司调离现住址或本籍地以外县市需租屋以执行职务者,由该人员自行申请,经_____复核,_____核准后始付房屋津贴。

第三条 不得申请房屋津贴的情况

凡符合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房屋津贴:

1.在家庭所在地执行职务的。

2.调离是出自志愿的。

3.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津贴金额

每月津贴金额如下:

1.未婚者人民币_____元至_____元,其中_____级别以上人员人民币_____元至_____元。

2.已婚者人民币_____元至_____元,其中_____级别以上人员人民币_____元至_____元。

第五条 津贴发放

津贴在每月_____日以_____方式发放。

第六条 停止支付

外勤人员若因调动而必须取消房屋津贴者,应由_____通知_____停止支付。

第七条 解释

_____对本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八条 生效

本办法经_____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参观工厂接待办法 篇3

劳动合同纠纷时常出现在我们身边,那你又是否知道最好的劳动纠纷处理方法是啥 小编这有五种劳动纠纷处理方法介绍给大家, 劳动合同简介:

劳动合同的作用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由于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也是千变万化的,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合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对共性问题做出规定,不可能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这就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深感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和方式数量,并且通过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发挥劳动者的特长合理使用劳动力。

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单项劳动合同”。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处理劳动合同争议的依据

由于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条件等等,所以处理劳动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也很广泛,主要有《劳动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集体合同规定》、《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

劳动合同纠纷的五种处理方法

劳动合同纠纷有多种,其中包括因订立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纠纷,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纠纷,因变更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纠纷,因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纠纷,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纠纷等。处理因不同原因引起的劳动纠纷,有各自不同的具体要求。

一、因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弄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要求有过错的一方向受损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补偿,并督促双方依法补签劳动合同,台双方无意继续合作,则解除劳动合同。

②对于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代签的原因,并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对内容合法的,责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签劳动合同;对内容不合法的,应宣布合同无效。

③对于芝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用人单位误解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用人单位查明事实真相后,对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予以维持。

④对于不符合合法有条件的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宣布劳动合同无效,然后视违法程度责成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⑤对于订立方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内容合法,只是订立方式不合法后般应认定合同有效,并督促双方补签劳动合;内容和订立方式均不合法的,应认定该合同无效,并按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二、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行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不履行劳动合同引起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搞清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因,对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督促劳动者依照有关规定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对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在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同时,可以裁定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②对于履行劳动合同中一方违约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不履行俣同的劳动者首先应说服教育,督促其履行劳动合同,对仍拒不履行劳动俣同的劳动者,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应当依法裁定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③对于因赔偿问题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劳动合同中的赔偿条款是否合法,并对合法的内容予以保护。

④对于第三方干预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引起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追究有过错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三、因变更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单方面要求用人单位变更其劳动岗位、工种或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上岗条件而要求上岗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驳回劳动者的申诉,维持用人单位对此作出的处理决定。

②对于用人单位擅自决定改变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工种的,对于正常的工作调动,应依法确认用人单位的调动有效;对属于非法调动的,要求用人单位改变决定,恢复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并补偿劳动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③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确认用人单位的变更行为不合法,并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重新协商具体变更事项。

四、因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对于用人单位不允许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支持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对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合情合理地处理双方的其他正当要求。

②对于用人单位附加条件,不允许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该附加条件是否双方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据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的法律规定,裁定劳动合同终止。

③对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续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按照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续订合同的规定要求来处理,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法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④对于合同到期后既不续订又不终止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因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对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律不予保护,所以,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依法支持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由此而导致的其他争执,则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五、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合同纠纷的处理

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明确:

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适用劳动法规是否得当,认定事实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据。

②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行政处分区分开来,有些行政处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行政处分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③过失违纪一般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违纪事实未查清的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初次轻微违纪未进行教育的,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④把握违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约在先引起的,违约在先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违约条件,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非法的。

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