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加工合同(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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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加工合同 篇1

甲方:

石材加工合同(通用5篇)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中海南翔秀城溪岸澜庭景观工程预制混凝土侧平石供销工程,甲方从乙方处加工订购以下产品达成如下条款:

一、加工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款,详见供货清单附件。

备注:

1.合同单价为乙方加工后送货到工地的不含税价格,不包括卸货费。

2.加工数量及总价为暂定数,实际结算数量以甲方提供的图纸和实际到货签收单的数量为准。

3.结算依据:甲方签收的乙方送货单为结算依据。

二、技术及质量标准要求。

1.按甲方亲自选定的材料加工,见业主项目材料封样展板。

2.加工预制混凝土侧平石以封样或一期已完成样品品种为准。

3.加工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三、交货及验收方式:

1.交货时间及周期:合同签定后,甲方提供全部可加工的图纸后,乙方在

2.送货地点:

3.装卸及装卸破损的约定:货到工地由甲方负责卸货,卸货前破损由乙方负责,卸货验收后出现的破损由甲方负责。

4.验收方式:

(1)、甲方需委托专人签收,并附委托书给乙方。

(2)、乙方每次发货,必须携带送货清单,交甲方委托签收人签字确认。

(3)、产品验收:货到工地甲方卸货后,如乙方加工的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退货,退货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在7天内负责调换,否则乙方要承担相关的损失;超过3天甲方不组织相关的人员验收视为合格,不影响付款。

四、包装及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 

五、结算及付款方式:

1.结算数量的计算方法:以乙方送货到工地甲方实际签收数量为准。

2.合同暂定价格为 元(大写:陆万元整 ),具体见供货清单附件,结算按实际数量。

3.供货到现场后,每月20日之前报本月完成量,按工程量付合同价格的50%,供货完成后甲方付供货工程量合同价格的80%,竣工验收后付结算价的95%,业主验收合格后付清。

六、违约与争议: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果双反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约定:

1.甲方该工程如需增加其他石材的产品,除价格另议和按比例支付定金的条款外,其他条款按本合同执行。

2.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图纸等附件,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相同效力,所有来往传真必需签字回传。

3.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贰份,具同等效力(涂改无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签字盖章起生效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石材加工合同 篇2

(甲方)委托方: (乙方)加工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就酒店的部分石材加工达成以下条款:

一、货物概况及加工价格

1.1下表为本合同明细单价,具体加工规格及排版要求详见采购单及乙方核实过的图纸。数量按实际完成合格加工数量结算。

1.2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内,本合同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均不做任何调整。 1.3乙方需根据甲方采购单及乙方核实现场的附图要求的规格和数量进行加工生产,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应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核实实际尺寸,制作施工图。 1.4结算总价=乙方实际加工合格的数量*约定单价。

1.5乙方接到甲方提货通知后2日内应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提取大板到乙方工厂加工,并核对码单与石材的实际数量签字确认收料,原材料(大板)的加工消耗定额为不低于90%的出材率。

1.6由于乙方加工原因造成石材无法安装的由乙方负责。

二、质量标准

2.1加工尺寸偏差范围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

2.2乙方需对确认的石材排版图(以现场实际核对后)加工生产,并根据排版图对所需石材纹路及色差进行排版并在每一件成品石材上贴上标签。

三、交货时间及地点

3.1交货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时间为准。 3.2交货地点: 3.3现场收货联系人:

五、包装标准

5.1乙方为甲方提供足以保护石材的六面木箱包装。

5.2交货时,乙方应在每组包装柜外贴示包装柜内正确的货物规格、数量、编号、使用部位,以便甲方清点货物。

六、货款支付

6.1 乙方给甲方每交货一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则甲方支付该批次货物的加工费的50%,全部加工完毕付至总结算款的80%,安装完毕验收无加工质量问题后付清余款。

6.2结算时按乙方实际加工验收合格的数量结算。

6.3乙方应保证石材成品在装车及运输时是完好无损的。因乙方原因导致石材运至交货地点若有破损的,乙方承担责任和赔偿费用。

6.4本合同所有款项均由甲方以汇款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在收取甲方每一笔货款的同时,开具同等金额的财务发票给甲方。 乙方的收款单位是: 户名: 账号:

七、违约责任

7.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间供货,甲方也应按合同的约定办理结算,支付乙方货款给。

7.2乙方延迟交付成品的,每延迟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人民币1000元/天,逾期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已付款,并赔偿甲方损失。 7.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调换,如擅自调换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7.5乙方加工的成品尺寸不符合图纸要求,乙方应无偿返工直到符合要求,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8.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8.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方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九、解决争议的方式

9.1甲乙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

10.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0.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3乙方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0.4乙方保证其在本合同中的地址通讯方式准确无误,甲方可按该地址直接送达与本合同相关的通知、函等所有资料,也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无论乙方是否签收或拒签,以甲方寄出时间起算,四日后均视为已送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石材加工合同 篇3

甲方(委托方):

乙方(生产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石材供料达成如下协议。

一、 承包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生产加工别墅主体外墙石材,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排版图、加工图纸及加工尺寸、规格清单进行加工。

二、 加工数量及收费标准:

2.1 本合同石材加工数量、规格以实际下料单为准。(详见附件)

2.2 本合同总金额共计人民币元整(小写:)。

2.3 以上合同价格为包干价,包括了石材成品运输到甲方指定工地的运费及其保险费、包装费、装卸费(乙方负责卸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税费等费用。该价格亦不会因汇率波动、人工及物价变动而作调整。

三、 质量要求

3.1 本合同所选用的石材为。

3.2 乙方按甲方签字确认的石材样品或图纸样式和规格要求为标准进行加工制作:

(1)产品生产加工图纸参照外观效果图,根据主体现场结构进行调整,最终以甲方签字确认为准。

(2)石材的规格、样式依照甲方确认的效果图,并符合设计图纸和实际施工要求为准则。

3.3 乙方加工的石材质量需符合《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及《石材加工质量标准》相关质量指标。

四、交货方式及期限

按甲乙双方协商,根据工程进度,按甲方加工计划要求分次完成交货,每次交货期限为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付清该批次货款后日内乙方发货至甲方指定地点。

五、货物验收

5.1 乙方按每批次加工完成成品石材后,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指定专人到乙方工厂进行验收。

5.2 若有质量异议,甲方应在现场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查证确属乙方原因所致的,对不符合供货条件的产品进行退换或者返工。如甲方在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

5.3 甲方收到乙方验收通知后三日内未派人到乙方现场进行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货物的货款。

六、付款方式

本合同采取分批生产、交货、分批付款的方式:

6.1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小写:)作为预付款。

6.2 预付款在最后一批货款支付时抵扣。

七、双方职责

7.1 甲方职责: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排版图、加工图纸、加工尺寸、规格清单。

(2)甲方应指派专人负责制定石材加工计划,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计划。

(3)甲方应指派专人负责排版图、加工图、尺寸清单下料及石材成品验收工作。

7.2 乙方职责

(1)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甲方提供的排版图、加工图纸、加工尺寸、规格清单所确定的生产符合甲方要求的石材,因乙方原因导致产品不符合要求的,乙方负责返工、调换。

(2)如乙方发现加工图中尺寸不详或有误,应在加工前与甲方沟通确认。

八、违约责任

8.1 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则乙方有权停止发货,并顺延下一批次货物的生产,由此产生的误工费由甲方承担。

8.2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交货延误,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赔偿应交该批次货物货款总额的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因甲方原因导致交货延迟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8.3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如中途无故拒绝接收货物或退货,则甲方已付预付款不予退还,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乙方中途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则应向甲方双倍返还预付款,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九、其他

9.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石材加工合同 篇4

订货方: (甲方) 订货时间: 年 月 日 供货方: (乙方) 交货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向乙方购产品。为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双方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共计货款为:

一、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剩余10%尾款在甲方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计人民币 凭产品验收合格单支付支票或现金结算。

二、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按时按量安全交货,如因交货时间延误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三、交货地点:

四、运输方式:乙方所供瓷砖的装卸、运输及运输保险(即动输途中的材料设备、运输工具及司乘人员安全等均由乙方负责)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五、包装标准及包装物的回收:

乙方所供瓷砖包装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即符合公路或铁路运输要求,确保瓷砖不受损坏;包装物由甲方或施工单位负责回收处理;但有毒有害的包装物或必须由厂家回收的或国家规定必须由有关专业部门回收的包装物由乙方负责回收。 六、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乙方所供瓷砖在运输途中和加工时产生的所有损耗均由乙方负责;施工中的损耗均由甲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的交货日期按时交货,每延期一天交货,则按延期交货部分价款每天万分之五向甲方计(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施工单位的误工费用;如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的日期按时付款,每延期一天付款,则按延期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五 向乙方计(付)违约金。

八、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甲方所在地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九、其它约定事项

在施工中的瓷砖损坏、浪费损耗由甲方或施工单位负责,但乙方须补足工程所需的瓷砖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其它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乙方: (盖章)

经办人: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石材加工合同 篇5

供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采购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标的、数量、规格型号、价款等石材单价已包含开槽、倒角、切割、磨边、抛光、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等完成合同供货的所有费用。数量为暂定面积,具体结算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执行。

第二条质量标准:供方所供产品必须同时满足或不低于以下全部项质量要求。

2.1 供方提供石材样品,经采购方确认后封样。供方所供石材应与样品一致,有明显差异时,采购方有权提出异议。

2.2 所供石材外观及质量必须按《天然花岗岩建筑板材》(JC205-92)优等品标准执行,表面光洁度达到90度以上。

2.3 所供板材全部采用大砂锯进口设备加工,自动抛光机抛光。供货方应按工程实际测量情况,绘制施工排版图,并对所供石材进行严格的色差控制,保证整体饰面无明显色差。

2.4 允许尺寸误差不超过以下标准要求:(1)厚度:±1㎜;(2)长宽度:-1.0~0㎜;(3)平面度:<1000㎜为±0.5㎜,>=1000㎜为0.8㎜;(4)对角线允许误差:0.4㎜。

2.5 物理性能要求:体积密度不小于2500kg/m³;吸水率不大于 0.7%; 抗压强度不小于60MPa;弯曲强度不小于8MPa;

2.6 其它技术要求及参数按照 执行。

第三条 供货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供货方对所供石材免费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两年,并将本合同所供材料样品保存两年,如有质量问题,供货方负责重新供料、切割、安装,发生费用或损失由供货方承担。供方还应随货提供石材的进口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所有石材的包装必须以适合运输、搬运、保管和减少损耗为宜,每块板材必须在侧面(非装饰面)注明与施工排版图对应的编号及尺寸,饰面和角部则应予以保护。

第五条 合同结算数量的计算:

5.1 所供石材结算量均按上墙实际使用面积计算,并在此基础上,由采购方补贴供货方百分之零点五的运输、搬运、铺贴施工损耗,超出损耗部分由采购方工程部主持分清责任,由供货方或施工方承担。

5.2 合同结算数量的确认: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各方人员进行本合同石材实际供货数量的最终确认,经双方确认的数量为合同的最终结算数量。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除去采购方5.1条款的损耗补贴外,其余所有损耗均由供货方承担。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 A 起转移,

A:收货验收合格;

B:收货验收合格且支付合格石材总价价款80%货款时;

C:其他: 。)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供货方所有。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交货时间:

8.1 交货地点:按序号 要求执行。

A:采购方 项目仓库;

B:采购方指定地点 。

8.2 交货期限:按序号 要求执行。

A:供方一次性完成供货,并于合同签订后 天内交货。

B:分批完成供货: 前第一批石材到货,分批交货及完成全部供货时间须与工程进度一致,按采购方工程部要求顺序供货。

第九条 货物的验收、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按如下方式进行。

9.1 收货验收:采购方须在货到后立即清点包装数量及在3日内验收以下内容:

1)发货清单与收货数量是否相符。

2)外包装是否破损,程度如何。

3)收货规格是否与订货规格及箱单相符。若上述三项有不符之处,双方应立即确认,且供货方须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9.2 加工过程中的验收:若在加工或去除包装过程中,采购方(或施工方)发现供方所供石材或规格、数量与订货单不符或存在较严重的其它问题,采购方应立即通知供货方进行妥善处理,若由于供方处理不及时而导致工程延误,由供货方承担全部责任。

9.3 安装使用过程中的验收:对有些缺陷须在安装后方可进行验收或识别(如色差或性能或现场试验等), 若采购方(或施工方)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现这样的品质缺陷,则采购方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6小时内到达现场,在双方确认后,供方应立即无条件无偿提供补货,并负责重新安装。

第十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每到现场 ㎡,经采购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该批材料款的80%货款;完成全部石材供应,并经验收合格,支付至全部材料款的95%;三期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壹年后,无材料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余额5%。

第十一条 权利保证: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标的物及标的物的任何部分不受第三方关于侵犯其所有权、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第十二条 风险转移:标的物自 C

A:货至现场落地时;

B:收货验收合格后;C:工程竣工验收后。),标的物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供方转移到采购方,运输途中标的物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供方承担。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对可能发生的诉讼事宜适用 (二) :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由采购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禁止商业贿赂:

(一)在双方业务往来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在谈判、签订合同及实际履行过程中,供方不得向采购方工作人员赠送物品、现金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给予采购方工作人员好处或利益。

(二)若供方违反上述承诺,采购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签署的一切合同,因合同解除给采购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应负责全部赔偿。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15.1 供方派驻现场指导员,进行现场业务培训、配合货物验收、接洽供货时间等 ,服务费优惠不计。

15.2 石材防护剂的使用与否由采购方指定。如使用则采用江苏润石牌,价格(含防护剂、人工费)为底面加四侧面 元/㎡(按底面积计算);表面保护剂为 元/㎡。

15.3 采购方延期付款按延期支付部分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赔付供货方损失。双方约定:所有石材货款的受款单位为上海福泉石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15.4 供方承诺:如因运输、原材料、加工生产等供方原因造成货物迟延交付,则向采购方支付壹万元/天的罚金;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罚金不足以抵付采购方损失的,则由供方承担因迟延交付或不能交付(迟延超过20天视为不能交付)所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15.5 供货方须在合同签订后45个连续日历天内将本工程所需荒料全部运抵上海工厂,并按计划在一周内加工成工程板,否则需向采购方支付5000元/天的赔偿金。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陆 份,采购方执 伍 份,供货方执 壹 份。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